央行数字货币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加密数字货币的区别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具备实体形式的,仅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英语语境中与电子货币同义,而在中文语境下,一般将电子货币理解为电子化的法定货币,即“电子化的人民币”,并与数字货币区别开来。数字货币具备与实体货币相似的性质,但允许在互联网上即时的、无地理限制的转让。广义上的数字货币,包含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电子货币等概念。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虚拟货币则仅为私人发行的在特定网络范围内使用的支付手段,加密数字货币则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发行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这些“货币”是数字时代货币向虚拟化、电子化、数字化方向发展过程中,在实践中从私人部门开始衍生出的具有一定货币功能的创新产品,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出现后,在形态特征、局部功能上与之具有相似的地方,容易混淆,但本质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需要予以澄清。

一、虚拟货币

国内外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十分混乱,欧洲中央银行(2012)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瓦格纳(Wagner,2014)认为非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都是虚拟货币;欧洲银行业管理局(2014)提出虚拟货币就是数字货币;英格兰银行(2012)认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没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不具有价值,因而将其定义为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李翀(2003)认为虚拟货币是没有实物形态而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也就是电子货币,标志着货币无形化的开端。李建军、朱烨辰(2017)认为虚拟货币是私人发行的在特定网络范围内使用的支付手段。

基于此,本文将虚拟货币分为广义的虚拟货币和狭义的虚拟货币。广义的虚拟货币指一切不具有物理实体,以数字形态存在的货币;狭义的虚拟货币是由私人(虚拟社群经营主体)发行的,仅能在特定虚拟环境中、不受监管使用的代币。狭义的虚拟货币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货币,它可由法定货币进行购买和兑换,但无法反向实现兑换,狭义的虚拟货币实质上是一种商品,并不具有通用性,也不满足货币传统的五大职能。

二、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应用于零售支付场景中,能够通过销售终端、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出机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早些年我国学者提出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构建账户代表货币价值;二是储存于客户的卡、晶片和电子发行机构的服务器中;三是电子货币具有通用目的(谢平、刘海二,2013)。而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支付领域的广泛结合,卡基电子货币逐渐走向无卡基电子货币,数字密码认证走向生物认证、二维码认证,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逐渐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今的电子货币形式多样、种类丰富,本文将其分类为三种:一是基于银行卡的电子货币,货币仍然储存于银行卡内,可通过网络支付,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网银支付。二是基于银行卡但储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如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第三类电子货币不基于银行卡,如肯尼亚的M-Pesa,在移动运营商网点进行存款,通过短信进行支付。

但不论发行主体与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电子支付本质上都是基于法定货币诞生的,于是我们通常将电子货币理解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

三、加密数字货币

加密数字货币由私人发行,不受中央银行管控,运用密码学算法实现安全验证。有关加密数字货币的定义,国内外也意见不一,关于货币说,美国税务局和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2013)将加密数字货币定义为可与法定货币兑换的虚拟货币,在美国的“丝绸之路”(买卖毒品和枪支)交易中,只接受比特币进行支付;但有学者(Yermack,2013)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并不能履行货币传统的三个职能(交易媒介、价值尺度、储藏手段),因此不能作为货币;我国学者谢平(2014)提出一种比较中立的看法,他认为数字加密货币是互联网条件下货币变异的结果,目前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货币,但也为我们设计新的货币方案提供了思路参考。关于商品说,目前获得较大的共识,因为比特币这类加密数字货币用于支付时速度较慢、价格波动太大;我国认为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和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从税收角度看,美国将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归类为特殊商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2015)将加密数字货币归类为“大宗商品”进行监管。关于证券说,最为推崇的支持者是美国证监会和瑞士金融管理者,将加密数字货币归类为证券并不要求其具有使用价值。但无论将加密数字货币归类为哪一种都逃避不了其面临的理论困境,强行赋予加密数字货币以上属性,不仅会破坏货币、商品、证券的传统概念,也不利于数字货币概念创新,带来逻辑冲突和理论缺陷(杨延超,2020)。

表2.1 对比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

而基于现有银行货币体系的法定数字货币,是现在法定电子货币的升级形态,引入计算机代码运行等新技术,又保持对货币运行的适度掌控力。其核心特点在于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可编程性,能够有效追踪货币在交易过程中的流通轨迹。央行数字货币也算是一种加密数字货币,但是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包含范围更广,既包括了加密的私人数字货币,也包括加密的法定数字货币。换而言之,央行数字货币作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加密数字货币之后又一发展的新阶段,其定义要求更加严格和具有争议性(见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