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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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场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

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

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

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