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相关建议
一、尽快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在保证《残疾人保障法》康复规定能够实施的制度体系中,还缺少一个行政法规。应该借鉴在残疾人就业、教育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对《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有关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康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对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进行更为具体的安排,对康复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服务规范等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对康复服务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将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一旦出台,各地要尽快出台当地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尤其是在康复经费保证、康复机构建设、社区康复服务、康复人才培养和辅助器具供应等方面要重点保障。
二、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康复服务发展
1.制定康复服务业专项发展规划
康复服务业的发展程度最终会影响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国家应该在科学评估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专项的康复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使整个行业处于目标引导、有序发展、保障供给的良性发展之中。发展规划建议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相结合,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康复需求的不同特点制定目标和实施办法。
2.多措并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服务机构
康复服务业面对的大多数残疾人经济条件较差,负担能力有限,而一些康复服务往往又是必需的,因此存在需求与购买能力脱节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的大力推动,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康复服务:如可考虑对康复服务企业给予政府性支持,在工商登记、经营税费上予以适当减免;在土地使用及水、电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和适当政策倾斜;根据服务提供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等。尤其应该鼓励基层康复服务机构的建设,适当增加政策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康复经费投入和管理机制
1.将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为了保障康复经费的稳定投入,应该将康复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规定康复经费应该占有财政收入(或支出)的一定比例,同时确定一个保障机制,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实际的经费安排实现财政预算所确定的份额。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减免部分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费用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对一些残疾康复技术和辅助器具一般会提供经费支持。我国也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对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的支持力度,在合理评估财政支持力度和残疾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减免费用的康复服务范围和辅助器具种类。可根据残疾人的需求程度和经济状况确定不同的减免额度或比例。
3.建立专项基金,支持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发展
鉴于康复服务的特点,建议建立一个专项的康复服务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康复服务的发展。基金筹集可考虑政府财政拨款和吸引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也可考虑将从康复服务业收取的相关税费直接纳入基金。基金的使用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康复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二是康复人才的培养与培训,三是支持部分康复项目的开展,四是资助部分残疾人的康复费用。
4.提高康复经费使用效率
建议将各地对残疾人的康复经费补贴用康复券(也可用电子形式)发放给残疾人,残疾人持有康复券可选任何一家康复机构购买康复服务,这样可增加残疾人对康复服务机构的选择性,有利于康复机构之间开展竞争,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从总体上提升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率。
四、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1.完善包含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信息系统
应该利用发放二代残疾证的有利时机,完善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在此系统中,不仅应该包括全国残疾人基本状况,还应该包括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与接受康复服务的情况,信息动态更新,全国联网,随时可查,确保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变化和接受服务情况。
2.建立康复服务人员信息系统
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收集全国康复服务人员的信息,包括基本状况、康复服务技能、康复服务开展情况等,建立一个类似于残疾人信息系统的康复服务人员信息系统,为及时了解各地区的康复服务提供情况。通过该系统与残疾人信息系统的对比分析,可及时了解各地区的康复服务供需状况。
3.建立残疾人用具用品信息系统
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向社会开放的残疾人用具用品信息查询系统,系统中囊括尽可能多的残疾人用具用品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功能、参数、价格、外观、适用人群等系列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供康复医生、服务人员、残疾人及其家属查询。
五、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项目
虽然,目前国家规定有9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项目,但与残疾人在康复方面的需求差距甚远,应该进一步扩大。建议在进一步研究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医疗保险资金平衡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康复费用的医保报销范围,包含更多的康复项目。考虑到扩大报销范围可能影响到部分地区的医保资金平衡,建议对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康复费用医保报销情况进行一次具体研究,包括各类费用的具体发生比例和金额等,为扩大全国范围的医保报销范围提供依据。如果有些地区扩大报销范围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平衡确实有影响,可考虑适当提高筹资水平,或提高医保资金的统筹层次,实现地区间的互济。
此外,考虑到残疾人一般医疗费用较高和承担能力较低,医保报销范围也无法涵盖所有的康复项目和全部康复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应该考虑对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提高一定的医保报销比例。对不同残疾程度和不同经济状况的残疾人,提高的比例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甚至可以考虑建立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制度,对残疾人按照医保政策应该自付的部分也按一定比例报销,相关经费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