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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救济
民政部门对社会困难户(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残疾人)采取的是社会救济办法。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依靠、无固定生活来源)对象是定期救济;对暂时发生困难的对象是临时救济;对有工作收入而有困难的对象由原单位给予生活补助。
救补标准是必须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这项工作对于保持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难免有所疏漏,有些残疾人迫于无奈,往往不得不沿街乞讨。对此,民政部门采用收容遣送办法,送回原籍交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困难。
怜悯之心人皆有之,那些沿街乞讨者,尤其是残疾儿童来钱容易,收入可观,这也引来了一些不法分子拐卖儿童,甚至故意摧残儿童,组织乞讨集团,坐镇山头,猖獗一时。民政部门协同公安部门随时重拳出击,从严处理,维护治安,效果尚佳。
关于革命伤残军人,国家专门给予优抚照顾。1950年内务部就公布实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并提出执行该条例的注意事项。首先是做好评残工作,按照评残等级发放抚恤金。随着国家经济好转,抚恤标准不断调整,这对伤残军人也是一个很大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