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选)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九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