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重要文献选编(1989—2019)(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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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残疾人是一个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需要格外关心、重点关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是我省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的战略部署,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和优先保障,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主责、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又要鼓励社会帮扶,还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省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充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得到加强和改进,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融合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友好的环境。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市场推动,将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用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扎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四)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力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或者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受理并提供便利。

(五)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逐步做到应补尽补。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扶助。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通信等费用给予优惠或者补贴。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享受对象范围。

(六)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残疾人患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取消对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七)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收入

(八)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促进发展集中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预留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采取资金扶持、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专销平台,鼓励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九)大力支持残疾人就业增收。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程,创建一批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基地,培育一批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千村百店”、“农家书屋”等政府公益性项目要优先吸纳残疾人。大力发展残疾人网络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营给予扶持,以安排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积极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十)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认真落实《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20%,其他县(市、区)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25%。保障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鼓励扶贫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经营专业户等扶持农村残疾人生产经营。统筹培训资源,提高培训针对性,帮助扶贫对象掌握更多农业实用技术,提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产能力。

(十一)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对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提倡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给予适当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或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加强各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制定和落实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充分利用我省中高等职教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和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专业),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增进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教师特教津贴。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十四)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继续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以省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龙头、市(州)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骨干、县(市、区)残疾人服务设施为基础,覆盖全省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网络。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具中心、就业中心、培训中心发挥服务示范指导作用,市、县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承担基本服务。加快国家辅助器具华中区域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作用。按照文化体育均等化服务的要求,将残疾人文化、体育需求纳入地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与服务平台规划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服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或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读物及相关设备,帮助残疾人获得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十五)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外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六)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辅具产品开发、提供康复护理服务,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企事业单位要增加社会责任感,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应尽义务,共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

(十七)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和“三支一扶”助残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服务残疾人志愿活动,扎实开展结对帮扶服务。支持残疾人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弘扬扶残助残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

(十八)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逐步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培育社会助残组织,创新社会助残组织管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康复教育、扶贫托养、法律援助、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支持残联系统服务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完善科学评估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十一)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发挥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作用。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二十二)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各项规定,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康复等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全省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和国家相关部委做法,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5525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续表1

续表2

续表3

续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