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购动力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外购动力费用的归集
外购动力费用是指企业从外单位购入的电力、蒸汽等动力费用。外购动力应根据其使用的数量,向供应单位支付款项。一般情况下,使用的外购动力都有仪器仪表计量。在支付外购动力费用时,应根据仪器仪表上记录的耗用数量、规定的价格向提供动力的单位支付款项,以支付款项的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外购动力费用分配的依据。
外购动力费用归集的会计处理规则与材料费用相似,也是按使用部门及用途的不同分别归入不同的费用、成本账户:①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应计入“生产成本”账户中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②生产单位用于维护生产设备和管理生产的,如照明用电,应计入“制造费用”账户;③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设销售机构耗用的,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账户;④在建工程耗用,应计入“在建工程”账户等。以上所列费用中,①、②、④项属于对象化费用,应对象化到相应的特定对象中,最终构成该特定对象的成本,其中①、②项构成产品成本,④项待在建工程完工后最终构成固定资产成本。
二、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
生产单位生产产品耗用的动力,如电解用电力、烘干用蒸汽、炼钢用氧气,以及可以按产品确定消耗定额的动力用电等,应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中。对于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动力费用,一般按各种产品定额工时或实际工时的比例进行分配。
以外购电力为例:
对于各车间、部门耗用的电力,都有电表加以计量。因此,各车间、部门应分配的电费应按下式计算:
对于生产单位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电力,由于不能按产品或成本对象分装电表计量其耗用的数量,因此,一般采用工时比例(实际工时或定额工时)在各种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编制“动力费用归集分配表”进行动力费用归集和分配,然后再据以进行会计核算。
【例2-2】 荣达工厂20 × ×年8月份水电表分别记录:共耗用外购电力52 000度,每度0.8元;共耗用水6 560吨,每吨2.5元,二者共计58 000元。基本生产车间直接用于产品的水、电按生产工时分配,其他各部门耗用的水、电按水电表记录,归集分配如表2-5、表2-6所示。
表2-5 水费电费用量表
表2-6 动力费用归集分配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