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任何法律关系之构成,均必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当然亦不例外。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之形成,必然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只有一方参加不构成关系。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特殊情形中,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方仅承担义务,如赠与。在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民事权利,又承担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的参与者。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往往是以法人的形式介入其中的。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我国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必要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确立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是现代各国民法的新发展。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在于:当这些组织体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其创立人或上级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民事主体一旦欠缺民事能力,无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无法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典》之规定,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具体体现,亦是自然人和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出生时始,至死亡时止。法人的民事能力始于注册成立之日,终于营业执照注销之日;因依法成立的法人可依其设立目的从事活动,故法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除外。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民事法律根据自然人年龄或智力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法人则根据法律或章程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后,取得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一)物
1.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自然科学所指之物,如动物、矿物、植物、微生物甚至人均包括在内;而狭义的物,则专指法律上所称之物,指的是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可以为人类所控制,有实用价值的物质实体。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即物必须对人具有价值。物对人的效用或价值,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价值。至于此种物是否是人劳动所得,还是天然生成,则不重要。
(2)物必须为人力所控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否则,无法成为财产归属的标的或交易的对象。因此,日月星辰虽然对人类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其目前尚不能为人类所控制或支配,故其仅为广义的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是人体之外的物。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而人体与人格密不可分,因此,人体是民法上的物。但是,从人体中分离出的部分如心脏、血液等以及人的尸体,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是先确定不动产的范围,然后再确定不动产以外的物均为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价值或效用,甚至物都不复存在的物,如土地、房屋以及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法律上对物最重要的分类,其意义在于:在一般情况下,动产让予依交付而生效,而不动产让予则要求除书面形式外,还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为生效。此外,不动产诉讼,各国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专属管辖地,而动产诉讼则大多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是否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其中具有独立效用的物为主物,从属于主物的物则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以在交易中是否经当事人特别指定为标准,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指经当事人特别指定之物,如一件古董、一幅字画、某座房屋;而种类物则指当事人仅指明某种类、型号、品质、数量而未特别标明之物,如29英寸(1英寸=2.54厘米)长虹电视机若干等。
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意义在于:①在债的履行中,特定物之债因特定物之灭失而发生履行不能,如其灭失由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债务人可免除责任;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则不因种类物的灭失而发生履行不能,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种类物的灭失,债务人均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②对标的物的返还要求不同。有些合同的性质决定其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但在有些合同中,其标的只能是种类物,如借贷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的权利,只能要求返还同等数量的种类物。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这是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作的分类。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流转秩序而自由流转的物。在我国,大多数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依法只能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如外汇、黄金、白银等;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流转和交易的物,如铁路事业。
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公民和法人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行为无效。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经过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效用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如布匹、酒、油等;不可分物是指经过实物分割后,将导致物的经济用途丧失或降低的物,如一台电视机、一辆汽车等。
将物区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在于: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则只能采用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办法。
(6)原物与孳息。以两物的相互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使用或产生收益的物;而孳息是指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树木之果实,而后者则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让原物时,孳息所有权一并移转。
(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某些债权关系中,其客体是行为,如承运合同的客体便是承运人的承运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明等。这些精神财富,有的需要有物质表现形式,有的不需要物质表现形式。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和体现。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其表现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能仅存在民事权利而没有民事义务,反之亦然: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必须反映为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民事义务。譬如: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和买受人是买卖法律关系之双方主体。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方交付商品,而与之相应的出卖人则负有交付商品之义务;同时,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又反映为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