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旅行社的性质与职能
一、旅行社的概念与性质
(一)旅行社的概念
旅行社是为人们旅行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其主要表现为五类。
(1)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简称UNWTO)对旅行社的定义是: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制作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方式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
(2)美洲旅行社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Travel Agents,简称ASTA)对旅行社的定义是:接受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委托,从事旅游销售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或公司。
(3)欧美国家对旅行社的定义是:旅行社是一个以持久营利为目标,为旅客和游客提供有关旅行及居留服务的企业。
(4)中国台湾地区将旅行社称为“旅行业”,在其《发展观光条例》第二条第八款中,对旅行业的性质做出如下定义:旅行业是指为旅客代办出国及签证手续,或者安排观光旅客旅游、食宿及提供有关服务而收取报酬的事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年5月1日颁布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这里所称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业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此外,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①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②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③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助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④其他旅游服务。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其中,《旅行社条例》中所称的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二)旅行社的性质
1.服务性
旅行社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其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包括食、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全方位为旅游者服务。旅行社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服务,也可以将各项服务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提供给旅游者。旅行社的服务性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体现,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形象的代表之一,因此旅行社行业被称为“窗口行业”。
2.营利性
旅行社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旅行社的根本性质。其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进行经营,通过向旅游者或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旅游服务获取利润。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努力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旅行社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具有营利性的特点。
3.中介性
旅行社担任着旅游者与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纽带和媒介角色,主要依托各类旅游目的地的吸引物和各个旅游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提供的各种接待服务设施。所以,旅行社作为一个具有中介性的服务企业,主要依附于客源市场、供应商和其他协作单位来实现其生产销售职能。
二、旅行社的职能
1.生产职能
旅行社的生产职能是指旅行社设计、开发和组合旅游产品的职能。在我国,旅行社大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饭店、旅游交通和其他相关部门批量购买旅游者所需的各种服务项目,然后进行组装加工,并融入旅行社自身的服务内容,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旅游产品。旅行社出售的是一件完整的旅游产品,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只是旅行社产品中的“生产原料”,而非产品本身。因此,旅行社具有生产职能。
2.销售职能
旅行社的销售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旅行社招徕旅游者,促进了单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另一方面,作为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旅行社也代预订各种单项旅游产品,便于旅游者进行统一购买,大大简化了旅游过程中的交换关系。这种旅游产品的无形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使得旅游产品的销售较一般的物质产品更为复杂,同时也使得旅游产品的销售对销售渠道的依赖变得更强。
3.组织协调职能
旅行社是组织者。旅游活动涉及食、住、行、游、购、娱等众多方面,旅行社要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就离不开旅游业各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与支持。旅游业各部门之间以及旅游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存在的都是一种相互依存、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旅行社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具备对其他部门的管辖指挥权。旅行社要想确保旅游者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进行大量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在确保合作各方实现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协同旅游业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保障旅游者旅游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与落实。
4.分配职能
旅行社是分配者。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消费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在包价旅游的情况下,旅游者通常为其各种旅游活动一次性预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这意味着旅行社不仅要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在不同的旅游服务项目之间合理分配旅游者的支出,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要,而且要在旅游活动结束后,根据接待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合理分配旅游收入。
5.提供信息职能
旅行社是信息的发布者。旅行社提供信息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重要的销售渠道,始终处在旅游市场的最前沿,熟知旅游者的需求变化和市场动态,因此应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供给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使其了解有关线路、交通、景点、饭店、娱乐等方面的产品情况,激发旅游动机;同时,其也应充当旅游决策顾问,向旅游服务部门提供旅游市场需求,并将之传递给相关企业,调节供给。另一方面,旅行社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旅游目的地各相关部门最新的发展和变化传递到旅游市场上去,使旅游者进行正确的选择。
【技能训练】
教师指导学生研读资料,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与讨论,理解旅行社的职能,并写出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