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企业主要分为两类: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关系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常见的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承担以公司资产总额为上限的有限责任。非公司制企业是指按照公司组织程序设立之外的经济组织,常见的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通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高。
②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某行业、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性转让。即除另有约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①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开转让。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涉及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如部分养殖场、家庭农场、药店、餐馆等。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1)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特点
①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④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5.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
(1)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①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②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2)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
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夫妻中的一方进行个体工商登记,以家庭财产进行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期间的收益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其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