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心理学(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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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时而生的犯罪心理学

元代文人关汉卿被称为“曲圣”,他在千古流传的作品《窦娥冤》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地痞流氓张驴儿觊觎寡妇窦娥美貌,企图霸占窦娥,见她不从便以毒死其婆婆来要挟,阴差阳错之下却将自己父亲害死。气急败坏的张驴儿诬告窦娥杀人,官府严刑逼讯婆媳二人。为救婆婆,窦娥不得已一人揽下罪行,最终被判斩首。在刑场上,窦娥指天为誓,死后六月飞雪,大旱三年,最后果然应验。据记载,此案改编自当时淮安地区的一件真实案件,在那个官场腐败的年代,类似这样的冤案屡见不鲜。

无独有偶,西方的中世纪末期,在文艺复兴开始蓬勃兴起的同时,一场针对女性的“猎巫运动”也在悄然而残酷地进行着。当时有一本流传颇广的由神职人员撰写的书籍《女巫之锤》,其内容主要是教授法官、女巫猎人如何识别女巫和巫术,比如打扮漂亮、体重过轻(方便飞起来)、不会流血和流泪等。显然,这些判断标准是滑稽且毫无道理的。但在那个时期,这本书就如《圣经》一样,受到了许多人的信奉,也导致了大量无辜女性遭到迫害。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东西方许多的刑侦、司法或者执行类似职能的人员,他们或刑讯逼供,或盲目听信,或固执己见,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能不能摆脱人类个体的不可靠性?能不能有一套科学合理、有章可循的案件侦查与认定方法?19世纪末,在遥远的国度奥地利,一个人开始了他的思考。

汉斯·格罗斯1847年出生于奥地利的格拉兹市。他早年学习法律和犯罪学,随后在一所刑事法院担任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预审法官。正是在这里,他见识到了太多的错误与虚假,立志要将科学与法律结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思考,他写出了经典的《犯罪调查:地方法官、警察和律师实务读本》一书。在书中,他提倡要利用医学、心理学、病理学、血清学、弹道学、人体测量学、矿物学、生态学和植物学等多种学科来协助侦破案件。例如,他十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身上尘土的收集,“鞋底的尘土可以告诉你鞋子主人过去所经历的故事,这远比辛苦的审讯所获得的要更多”。

读者们不妨想一想,如果把这么多职业集合在同一个人身上,这不活脱脱就是一个福尔摩斯嘛!顺便一提,柯南·道尔(出生于1859年)与汉斯·格罗斯可是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两人只相差了12岁哦。

现在,让我们回到正题。汉斯·格罗斯之所以会被称为犯罪心理学之父,是因为他在1889年又出版了另外一本经典著作《犯罪心理学——法官、法律执业者与学生手册》。在这本书中,他首次系统地将心理学与犯罪学结合起来,从执法者的心理活动和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刑侦和司法人员都应该掌握一些心理学知识,正如他在书中所说的:“调查人员要想有效开展调查,就必须对人性有深刻的了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学习:观察他人的每一段对话、每一个声明、每一个随机说出的词语、每一个行为、每一个想法、每一个性格特点、每一种举止、每一种姿态。”

这本书一经出版便大受欢迎,没多久就被重印多次,还被翻译成8种文字,在大西洋两岸的众多国家里争相传读。

汉斯·格罗斯还十分具有远见,他在书中对证人记忆的可靠性进行了质疑。他提出,即使没有故意撒谎,来自他人的诱导、暗示也很有可能改变证人脑中的记忆。因此,他认为在法庭上应该极力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这一说法在后来已被其他心理学家的科学实验所证实。来自美国的伊丽莎白·洛夫特斯是研究虚假记忆的专家,她曾经做过这样一个经典实验:实验中,洛夫特斯给学生们放映了一段车祸事故的短视频。随后,学生们被随机分为两组。一组学生被问道:“当轿车彼此碰撞的时候,车速有多少?”对另外一组的提问中,“碰撞”一词被换成了“撞毁”。结果显示,目击者对车速的估算受提问者提问用词的影响很大。以“碰撞”这个词被提问的一组,估算的车速为平均每小时30公里,而以“撞毁”这个词被提问的一组,估算的车速则比第一组快了近10公里。

研究结果显然有力地验证了汉斯·格罗斯的说法,也让我们不得不佩服他那超越时代的洞察力。最后,让我们用一段来自法国学者加德尔的评论作为结尾吧:

“他是一个不知疲倦的观察者、一个极富远见的心理学家、一个致力于发现真相的预审法官、一个聪明的技师,还是一个棋手、摄影师、模型师和武器专家,他已经通过长期的经历掌握了有关犯罪行为规律的丰富知识……他早已为我们开启了该领域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