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境动物检疫风险分析
为规范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防范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保障农牧渔业生产,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以总局令第40号公布了《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对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风险分析,该《规定》适用于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分析,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风险分析”是指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包括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分析。
遵循原则:
(1)以科学为依据;
(2)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3)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
(4)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风险分析过程应当包括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风险分析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风险分析的背景、方法、程序、结论和管理措施等。
(一)危害因素确定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应进行危害因素确定。
危害因素主要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2)国外新发现并对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3)列入国家控制或者消灭计划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4)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者负面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活性物质。
经确定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不存在危害因素的,不再进行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指对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扩散的可能性及其造成危害的评估。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存在危害因素的,启动风险评估程序。根据需要,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进行评估。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的评估以书面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风险评估采用定性、定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果用风险的高、中、低等类似的等级指标来描述的风险评估是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用风险发生的概率估计来表达的评估就是定量风险评估;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半定量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过程包括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后果评估和风险预测。
1. 传入评估
(1)生物学因素 如动物种类、年龄、品种,病原感染部位,免疫、试验、处理和检疫技术的应用;
(2)国家因素 如疫病流行率,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危害因素的监控计划和区域化措施;
(3)商品因素 如进境数量,减少污染的措施,加工过程的影响,贮藏和运输的影响。
传入评估证明危害因素没有传入风险的,风险评估结束。
2. 发生评估
(1)生物学因素 如易感动物、病原性质等;
(2)国家因素 如传播媒介,文化和习俗,地理、气候和环境特征;
(3)商品因素 如进境商品种类、数量和用途,生产加工方式,废弃物的处理。
发生评估证明危害因素在我国境内不造成危害的,风险评估结束。
3. 后果评估
(1)直接后果 如动物感染、发病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
(2)间接后果 如危害因素检测和控制费用,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4. 风险预测
对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和后来评估的内容综合分析,对危害发生做出风险预测。
(三)风险管理
当境外发生重大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采取应急措施,禁止从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与我国适当保护水平相一致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有效、可行。
进境动物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时间选择、隔离检疫、预防免疫、实验室检验、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和禁止进境等。
进境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管理包括产地选择,产品选择,生产、加工、存放、运输方法及条件控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实验室检验和禁止进境等方面的措施。
(四)风险交流
风险交流应当贯穿于风险分析的全过程。风险交流包括收集与危害和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讨论风险评估的方法、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消费团体等可了解风险分析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可提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