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移民搬迁安置
龙滩工程的移民搬迁安置分坝址施工区占地移民安置和水库淹没区(以下简称库区)高程375米以下占地移民安置两部分。
坝址施工区涉及3个乡镇、6个村、17个村民小组,至2008年搬迁人口为452人。
库区高程375米以下涉及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的10个县(广西的天峨、南丹、乐业、田林、隆林5县,贵州省的罗甸、望谟、册亨、贞丰、镇宁5县),48个乡(镇)、233个村、867个村民小组。规划至2008年搬迁人口为78206人(贵州45760人、广西32446人);全库生产安置人口80472人(贵州47122人、广西33350人),淹没房屋面积196万平方米、等级公路271.30千米、小水电站30139千瓦、水库(山塘)19座及其他专业项目。
200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龙滩水电站移民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以《关于做好龙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6〕172 号文),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龙滩水电站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进行调整。2006年10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6〕2094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红水河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的批复》予以批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静态)由2000年审定的469922.19万元调整为959846.82万元,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462325.39万元(含龙滩施工区补偿投资14650万元),贵州省494021.43万元。
根据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印发的《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龙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总负责,分级管理、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龙滩水电站广西(贵州)库区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将任务、资金、权利、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库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完成龙滩移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