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移民搬迁规划与补偿投资审定
一、规划编制
1999年7月5日,龙滩水电工程筹建工作协调会议明确要开展修编龙滩水电建设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确定工程的总概算。这一工作委托中南院承担。
1999年8月,中南院编制了《红水河龙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测量任务书》和《红水河龙滩水电站水库库岸稳定性调查(复核)勘测工作大纲》,明确了1∶2000地类地形图的测量范围、测量技术要求及库周区地质查勘的范围、主要技术要求、完成测量和地质查勘的工作时间。1999年9月至10月上旬,委托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承担龙滩库区遥感调查工作。11月上旬,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全面复核,外业工作开始进行,有关库区各县抽调了国土、农业、城建、林业等部门人员参与调查。中南院地质人员于2000年3月开始对移民搬迁安置区乡集镇新址、100人以上的村庄新址进行地质勘察。
中南院的外业工作于2000年1月底基本完成,2000年3月初基本完成了淹没影响人口、房屋和专业项目指标的统计工作,选择了量算淹没土地面积的协作单位,及时开展淹没各类土地面积的量算工作。2000年3月9~12日,由广西库区移民开发局、贵州省移民办主持,分别在南宁、贵阳召开了由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龙滩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工作会议,重点总结了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认真讨论了《规划大纲》,并根据《规划大纲》的要求对各项规划设计工作做了具体安排。3月18日,国家电力公司在长沙主持召开了龙滩水电站设计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中南院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龙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并明确:“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政府应在龙滩可研补充报告审查后出具承诺函,认可实物指标,承诺按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和国家批准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上报后,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由两省(自治区)政府和龙滩公司签订实施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2000年3月初至4月底,中南院组织近200名测量、城规、地质和物探技术人员深入库区各县开展移民安置规划修编工作。5月15~26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到龙滩水库调查研究,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计委、交通厅、建设厅和移民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对本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提出了咨询意见。
2000年6月上旬,中南院提出《龙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初稿)。6月中旬,提出了《龙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水库淹没处理专题报告》(送审稿)。6月23日在贵阳市召开了龙滩水电站建设领导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明确了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采用统一补偿标准,即防护林面积单独计列并按广西灌木林的标准补偿,其他土地和有关税费均按两省(自治区)规定下线的算术平均值计列,耕地复垦费平均按6000元/亩计列。中南院根据《审查意见》和第二次会议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审定本。
二、补偿投资审定与概算调整
(一)国家审定补偿
依据1991年国务院第74号令公布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家经贸委2000年6月28日审定对龙滩施工区移民搬迁的补偿投资为8375.19万元;审定龙滩库区的水库移民补偿投资为46.16亿元(含税费),其中广西部分21.49亿元,贵州部分24.67亿元。
(二)补偿概算调整
2006年4月龙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后的水库补偿投资为95.98 亿元(含税费 5.81 亿元),其中贵州库区为 49.40 亿元,广西部分为 46.58 亿元(含龙滩施工区补偿投资1.47亿元)。龙滩水电工程补偿采用施工区与库区统一标准,贵州库区与广西库区同一标准的原则。
补偿单价调整前后对照情况见表8-6~表8-7,龙滩工程征地及移民补偿费用汇总见表8-8。
表8-6 补偿单价调整前后对照情况表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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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7 房屋补偿单价调整前后比较表 单位:元/m2
表8-8 龙滩工程征地及移民补偿费汇总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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