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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理依据与目标
一、监理依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2001年国土资发355号文《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
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及征地移民文件。《村镇规划标准》;《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移民安置实施合同及协议书;《龙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定本)及《审查意见》;红水河龙滩电站招标设计阶段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文件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的《审查意见》;龙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工程征地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等问题的指示文件、批件或委托方发出的书面指示、意见、会议纪要、函电及备忘录等。
二、监理目标
根据龙滩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移民工作年度实施计划,按计划、项目对照设计要求,对移民工作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并按照合同,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和移民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特点,对主要移民实施项目的关键面和关键点加强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