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征地移民的法规依据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法规依据
龙滩水电工程实施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环境保护等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批文等开展。
一、征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龙滩水电站工程(广西部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 〔2000〕 22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龙滩水电站(贵州部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 〔2002〕 178号)。
国土资源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6日上报《关于请求批准龙滩水电站坝区建设征用土地的请示》(桂政报 〔2001〕 73号)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林地审字〔2002〕01号)对坝首施工区征占林地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林地审字〔2003〕023号)对龙滩水电站(贵州部分)占用征用林地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林地审字〔2003〕27号)对龙滩水电站(广西部分)占用征用林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 2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龙滩水电站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 〔2002〕 76号)对龙滩工程施工区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 〔2004〕 131号)对龙滩广西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 671号)对龙滩贵州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
二、移民
1990年11月,国家能源部对中南院关于《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函。
1992年5月,国家能源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对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批复函。
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对中南院上报《龙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专题报告》的批复函(电力〔2000〕36号)。
2001年3月,中南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委托,编制完成的《红水河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大纲(审定本)》及《红水河龙滩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细则》。
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家《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截流水位线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阶段验收工作大纲》。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截流水位线下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330m高程以下广西库区淹没处理任务和验收办法》。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330~355m高程之间广西库区淹没处理任务和验收办法》。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355m高程以上广西库区淹没处理任务和验收办法》。
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范、政策及技术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