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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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

2.2.1 施工质量控制流程

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及监理人员提出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程序(基本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程序化、规范化。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令、工序自检报告、工序检查认可、中间交工报告、中间交工证书以及中间计量。在上述质量控制程序中关键是控制《工程开工令》、《工程报审、报验表》和《分部工程报验表》三个重点环节。

《工程开工令》是监理工程师对该项工程(单位或单项)准备工作就绪的认可和批准,承包人开工前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因此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开工报告应认真、严格地审查,批准意见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只有在接到批准开工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始施工。

《工程报审、报验表》是各工序或各项工程完工后的专用验收单,是工序自检报告和抽检签认报告的汇总,是监理工程师对工序或分项工程质量的鉴定书。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一个部位完工后,承包人进行质量自检,合格后填写《质量验收单》报监理,监理接到之后立即对申请验收的工序或分部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和复验,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质量验收单》。若检查合格,则通知承包人继续下一道工序或另一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若不合格,则责令承包人改正或返工。

《分部工程报验表》是在一个分部工程完工后签认的。签认的前提条件是: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开工令》;有承包人对单项工程质量的自检结果;有该项工程各道工序或部位的《工程报审、报验表》;该项工程经监理现场验收合格。《分部工程报验表》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最后手段,也是中间计量和支付的依据,所以这个环节十分重要。

在执行质量控制程序中要坚持“四不准原则”: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在施工中不准采用;前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部位未经监理人员验收,下一道工序或另一分项工程不准施工。

2.工序检查程序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及说明,在这个程序中根据施工的进展,规定不同施工工序监理人员为保证工程质量应做的事情以及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在技术规范中几乎每项工程都可以编制出相应的工序检查程序。

工序检查程序的编制原则: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一致;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监理程序、单位(分项)工程监理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监理程序、单位工程验收监理程序见图2.7~图2.11。

图2.7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监理程序

图2.8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监理程序

图2.9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程序

图2.10 单位工程验收监理程序

2.2.2 施工活动前的质量控制

2.2.2.1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1.质量控制点的概念

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包括重要工序、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就是质量控制人员在分析项目的特点之后,把影响工序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对工程质量危害大的环节等事先列出来,分析影响质量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便进行预控的关键点。在国际上质量控制点又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见证点(Witness point)、停止点(Hold point)和旁站点(Stand point)。

图2.11 分部工程监理程序

见证点(或截留点)监督也称为W点监督。凡是列为见证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控制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实施监督。如果监理人员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见证和监督,则施工单位有权进行该W点的相应的工序操作和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和重要的试验等应作为见证点来处理。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见证。对该质量控制点的实施过程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并在见证表上详细记录该项工作所在的建筑物部位、工作内容、数量、质量等后签字,作为凭证。如果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到场见证,施工单位可以认为已获监理工程师认可,有权进行该项施工。

停止点也称为“待检点”或H点,其重要性高于见证点的质量控制点。是指那些施工过程或工序施工质量不易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而充分得到验证的“特殊工序”。凡列为停止点的控制对象,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控制点到来之前通知监理人员对控制点实施监控,如果监理人员未在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停止进入该H点相应的工序,并按合同规定等待监理人员,未经认可不能越过该点继续活动。所有的隐蔽工程验收点都是停止点。另外,某些重要的工序如预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预应力张拉工序,某些重要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在钢筋架立后、混凝浇筑之前,重要建筑物或结构物的定位放线后,重要的重型设备基础预埋螺栓的定位等均可设置停止点。

旁站点(或S点),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如混凝土灌注,回填土等工序。

质量控制点表式见表2.9。在工程开工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编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表2.9××工程质量控制点

2.控制点选择的一般原则

可作为质量控制点的对象涉及面广,它可能是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结构部位,也可能是影响质量的关键工序、操作或某一环节,也可以是施工质量难以保证的薄弱环节,还可能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以及隐蔽工程,如预应力张拉工序、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绑扎工序。

(2)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如地下防水工程、屋面与卫生间防水工程。

(3)对后续工程施工或安全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如原配料质量、模板的支撑与固定等。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5)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例如复杂曲线模板的放样等。

3.常见控制点设置

(1)质量控制点设置位置见表2.10。

(2)隐蔽工程。一般工程隐蔽验收见表2.11。

表2.10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位置

表2.11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表

4.作为质量控制点重点控制的对象

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有许多种,对质量控制点的控制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1)人的行为。人是影响施工质量的第一因素。如对高空、水下、危险作业等,对人的身体素质或心理应有相应的要求;对技术难度大或精度要求高的作业,如复杂模板放样、精密的设备安装应对人的技术水平均有相应的要求。

(2)物的状态。组成工程的材料性能、施工机械或测量仪器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主要因素,应予以严格控制。

(3)关键的操作。如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工艺操作过程及张拉力的控制,是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和保证预应力构件质量的关键过程。

(4)技术参数。如对回填地基土进行压实时,填料的含水量、虚铺厚度与碾压遍数等参数是保证填方质量的关键。

(5)施工顺序。对于某些工作必须严格作业之间的顺序,如对于冷拉钢筋应当先对焊、后冷拉,否则会失去冷拉强度;对于屋架固定一般应采取对角同时施焊,以免焊接应力使已校正的屋架发生变形等。

(6)技术间歇。有些作业之间需要有必要的技术间歇时间,如砖墙砌筑与抹灰工序之间,以及抹灰与粉刷或喷涂之间,均应保证有足够的间歇时间;混凝土浇筑后至拆模之间也应保持一定的间歇时间等。

(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由于缺乏经验,施工时可作为重点进行严格控制。

(8)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工序。如防水层的铺设,管道接头等。

(9)对工程质量影响重大的施工方法。如液压滑模施工中的支承杆失稳问题、升板法施工中提升差的控制等,都是一旦施工不当或控制不严,即可能引起重大质量事故问题,也应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

(10)特殊地基或特种结构。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地基的处理、大跨度和超高结构等难度大的施工环节和重要部位等都应予特别重视。

2.2.2.2 审查作业指导书

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将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无作业指导书或作业指导书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相应的工序或分项工程不得进入正式实施。承包单位强行施工,可视为擅自开工,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该分项的施工。

2.2.2.3 测量器具精度与实验室条件的控制

(1)施工测量开始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验测量仪器的型号、技术指标、精度等级、计量部门的标定证明,测量人员的上岗证明,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正式测量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应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计量仪器、测量设备的性能、精度状况,保证其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

(2)工程作业开始前,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的资质证明文件,列出本试验室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的标定证明文件;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等。监理工程师也应到实验室考核,确认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则予以批准,同意使用,否则,承包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补充,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之前,试验室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试验工作。

2.2.2.4 劳动组织与人员资格控制

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人员与组织,其内容包括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如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现场的安全消防规定、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等。并应有措施保证其能贯彻落实。应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如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安全员、测量人员、材料员、试验员必须是在岗;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

2.2.3 工程材料采购的质量控制

1.业主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业主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一般少而重要,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如下。

(1)协助业主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明确材料设备技术指标。

(2)协助业主确定入围厂家,发招标文件。

(3)协助业主评标,确定材料供应商。

(4)材料设备进场质量控制。

2.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此类材料设备是监理工程师控制的重点,一般采用内部招标方式采购。所谓内部招标即经过承包单位、业主及监理三方调查并确认入围供应商,由承包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发至已确认的入围供应商,承包单位、业主、监理共同评标,确定材料设备限价,初步选定中标单位和备选单位各1个,由承包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1)研究设计文件,明确技术指标,承包单位拟定内部招标文件。

(2)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市场现状。

(3)承包单位、业主、监理根据调研情况确认入围供应商,一般取3~4家。

(4)承包单位发送内部招标文件,进行小范围招投标。

(5)承包单位、业主、监理共同评标,初步选定中标单位和备选单位各1个,确定材料设备限价。

(6)承包单位拟定备忘录,明确材料设备技术指标及限价,承包单位、业主、监理三方签认。

(7)承包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将最后确定的供应商报业主、监理。

(8)材料设备进场质量控制。

3.材料采购中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要点

(1)分清主次,避免越俎代庖。监理工程师介入材料采购对其控制材料质量和工程成本大有益处,但监理工程师头脑一定要清楚,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服务性质和在材料采购中的辅助性质,努力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沟通能力,使材料采购工作顺利进行,避免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否则监理工作将不能达到控制质量和成本的预期目标。

(2)采购之前一定要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监理处于协调各方关系的中心,应与设计单位、业主、承包单位充分沟通,明确材料设备技术指标,若原来设计文件中技术指标不明确,则应由设计单位确认,避免所购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并且如此操作使得参与各方责任明确。

(3)采用内部招标方式采购材料过程中,业主、监理应充分尊重承包单位的意见,以承包单位为主进行此项工作。承包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是材料设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理应以其为主开展工作,从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以承包单位为主开展工作并不意味着监理对此可以不予控制,相反,在此情况下的控制更为重要,且更能体现监理工作的艺术性。

(4)市场调查研究应充分,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信息对于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材料采购控制工作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准确的信息可以使监理工程师了解材料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在搜集信息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采用专家调查法,征询专家意见,此种方法成本不高但效果显著。

(5)确认限价的备忘录中应详细注明材料的技术指标、价格、工程量计算规则等,避免理解发生歧义。同时提供材料样品,监理组封存。

(6)重视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材料设备进场时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既定的技术指标和样品进行验收,确保进场材料质量。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监理组内部应加强交底工作,使每位监理工程师都对技术指标清楚明了,避免出现工作混乱。承包单位在材料设备进场时应提供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资料。需送检的材料必须见证取样送检。

(7)在材料采购中监理工程师追求的总体目标是合理,包括材料的性能价格比合理、承包单位利润合理、供货周期合理等,各项合理指标应优化组合,不可过分追求某一指标,否则将事倍功半。

2.2.4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2.2.4.1 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的方法包括目测法、量测法和试验法。

(1)目测法。目测法,即凭借感官进行检查,一般采用看、摸、敲、照等手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如钢筋有无锈蚀、批号是否正确;水泥的出厂日期、批号、品种是否正确;构配件有无裂缝;清水墙表面是否洁净,油漆或涂料的颜色是否良好、均匀;工人的施工操作是否规范;混凝土振捣是否符合要求等。“摸”就是通过触摸手感进行检查、鉴别,如油漆的光滑度;浆液是否牢固、不掉粉;模板支设是否牢固;钢筋绑扎是否正确等。“敲”就是运用敲击方法进行声感检查;如对墙面瓷砖、大理石镶贴、地砖铺砌等的质量均可通过敲击检查,根据声音虚实、脆闷判断有无空鼓等质量问题。“照”就是通过人工光源或反射光照射,仔细检查难以看清的部位,如构件的裂缝、孔隙等。

(2)量测法。就是利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通过实际量测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相对照,从而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量测的手法可归纳为:靠、吊、量、套。“靠”是用直尺、塞尺检查诸如地面、墙面的平整度等。一般选用2m靠尺,在缝隙较大处插入塞尺,测出误差的大小。“吊”是指用铅线检查垂直度。如检测墙、柱的垂直度等。“量”是指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等检测轴线尺寸、断面尺寸、标高、温度、湿度等数值并确定其偏差,如室内墙角的垂直度、门窗的对角线、摊铺沥青拌和料的温度等。“套”是指以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诸如踏角线的垂直度、预制构件的方正,门窗口及构件的对角线等。

(3)试验法。通过现场取样,送试验室进行试验,取得有关数据,分析判断质量是否合格。

1)力学性能试验,如测定抗拉强度、抗压强度、抗弯强度、抗折强度、冲击韧性、硬度、承载力等。

2)物理性能试验,如测定比重、密度、含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抗渗性、耐磨性、耐热性、隔音等。

3)化学性能试验,如材料的化学成分(钢筋的磷、硫含量等)、耐酸性、耐碱性、抗腐蚀等。

4)无损测试,如超声波探伤检测、磁粉探伤检测、X射线探伤检测、γ射线探伤检测、渗透液探伤检测、低应变检测桩身完整性等。

2.2.4.2 巡视监理

现场巡视是监理人员最常用的手段之一,通过巡视,一方面掌握正在施工的工程质量情况;另一方面掌握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是否运转正常。具体方法是通过目视或常用工具检查施工质量,如用百格网检查砌砖的砂浆饱满度、用塌落筒检测混凝土的坍落度、用尺子检测桩机的钻头直径以保证基桩直径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并指令施工单位处理。

巡视监理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在实施巡视检查时可用两种方法:

(1)巡视检查正在作业的部位或工序,应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2)巡视检查已施工完毕的部位:

1)随机检查已施工完毕的部位。

2)如发现问题,可用量测或检测的方法进行检查。

3)经量测或检测,如不符合要求,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①经返工重做,重新进行验收;②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③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在执行巡视检查后,应按要求填好《巡视监理记录表》。必要时可由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巡视监理备忘录》。

2.2.4.3 支付控制手段

支付手段是业主按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控制权。所谓支付控制权就是:对施工承包单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均需由监理工程师开具支付证明书,没有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证书,业主不得向承包方进行支付工程款。而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之一就是工程质量要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果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标准,又不能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予以处理使之达到要求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拒绝开具支付证书的手段,停止对承包单位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计量支付控制权来保障工程质量,这是十分有效的控制和约束手段。

2.2.4.4 指令文件

下达指令性文件是运用监理工程师指令控制权的具体形式。所谓指令文件是表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指示和要求的书面文件,用以向施工单位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请施工单位注意,以及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其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等的内容。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指令都应是书面的或有文件记载方为有效,并作为技术文件资料存档。如因时间紧迫,来不及做出正式的书面指令,也可以用口头指令的方式下达给施工单位,但随即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补充书面文件对口头指令予以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方法与方案不符、所使用的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符、施工质量与规范标准不符、施工进度与合同要求不符等,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指令性文件,令其改正。这些文件有:《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等。

2.2.4.5 旁站监理

1.旁站监理项目

旁站监理也是现场监理人员经常采用的一种检查形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发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如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结构安装等。

2.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表2.12)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2.4.6 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表2.12 旁站监理记录表

2.2.4.7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试验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工程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驻工地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为。见证试验是指对在现场进行一些检验检测,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人员全过程进行见证并记录试验检测结果的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文件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2.2.4.8 施工活动结果的质量控制

要保证最终单位工程产品的合格,必须使每道工序及各个中间产品均符合质量要求。施工活动结果在土建工程中一般包括基槽(基坑)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序交接,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项目处理等。

(1)基槽(基坑)验收基槽(开挖)是地基与基础施工中的一个关键工序,对后续工程质量影响大,一般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有专用的验收表格。基槽(基坑)开挖质量验收主要涉及地基承载力和地质条件的检查确认,所以基槽开挖验收均要有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并请当地或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经现场检查,测试(或平行检测)确认其地基承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地质条件是否与设计相符。如相符,则共同签署验收资料,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与勘察设计资料不符,则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处理或变更工程,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承包单位实施完毕后重新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将被后续工程施工所覆盖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由于其检查对象将要被后续工程所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障碍,所以它是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过程,一般有专用的隐蔽验收表格。隐蔽验收项目应在监理规划中列出,如基槽开挖及地基处理;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工程;埋入结构中的避雷导线;埋入结构中的工艺管线;埋入结构中的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的二次灌浆;基础、厕所间、屋顶防水;装修工程中吊顶龙骨及隔墙龙骨;预制构件的焊(连)接;隐蔽的管道工程水压试验或闭水试验等。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明、试验报告、复试报告等,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收到报验申请后首先对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时间与承包单位的专职质检员及相关施工人员一起到现场检查,如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验申请表》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准予承包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指令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后,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3)工序交接是指作业活动中一种作业方式的转换及作业活动效果的中间确认,也包括相关专业之间的交接。通过工序交接的检查验收或办理交接手续,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使各工序间和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也使各工序的相关人员担负起各自的责任。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先自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由监理工程师予以检查、确认。如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则予以确认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则指令承包单位进行处理,待质量合乎要求后再予以检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5)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一个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先进行竣工自检,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附录表B.0.10),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报审表》予以签认,并上报建设单位,同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1)初验应检测的内容。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所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各种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及各种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等;②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图,并与已完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如图纸、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记录及其他文件)对照进行核查;③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拟验收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指令承包单位进行处理。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的最终评价,是工程验收中的重要资料,它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工程项目建设概况介绍,参加各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②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情况;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④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涉及桩基工程的质量检测结论,基槽承载力检测结论,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结论,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验收结论;⑥结论。本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条款的规定。

2.2.5 施工质量控制制度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制度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为:工程建设规划阶段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强制性标准。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图纸会审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有时建设单位也参加。未经图纸会审,工程不得开工。

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的图纸,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不得用于工程。

3.设计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不得开工。

4.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审核批准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至少7天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项目监理部分别由负责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把审核意见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改,完善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一经批准,不得轻易改变,并作为施工阶段“三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未经批准,工程不得开工。

5.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应编写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报送监理部审批。《工程开工报审表》附证明文件资料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申请开工日期。

(2)进场施工机械一览表。

(3)管理人员及劳动力到位情况。

(4)材料采购及试验情况。

(5)合同要求资金到位情况。

(6)施工图已经会审。

(7)施工组织设计已批准。

(8)工程定位及施工测量放线已报验。

由现场监理员逐项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由监理工程师签批开工报告书和下达开工指令。监理工程师未下达开工令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6.设计图纸的变更处理制度

不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完成,监理工程师审批,最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不得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工程不得进行变更。

7.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一般应确定为质量控制点的停止点。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3天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应按约定的时间派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确定质量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如果监理人员未及时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得将隐蔽工程进行覆盖。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向业主提出索赔。

8.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有关设计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一份,审查确认完整无误后,报建设单位,其余分发有关接管、使用单位。

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不得签发移交证书、不得交付使用、不支付保留金、不进行完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