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按规定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4.1 质量问题成因
工程质量事故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如结构倒塌、倾斜、错位、不均匀或超量沉陷、变形、开裂、渗漏、破坏、强度不足、尺寸偏差过大等,但究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背基本建设法规
(1)违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的反映,但有些工程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如未做好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它常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2)违反有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擅自转包或分包;多次转包;擅自修改设计等。
2.地质勘察原因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从而使得地下情况不清,或对基岩起伏、土层分布误判,或未能查清地下软土层、墓穴、孔洞等,它们均会导致采用不恰当或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或墙体开裂、破坏,或引发建筑物倾斜、倒塌等质量事故。
3.对不均匀地基处理不当
对软弱土、杂填土、冲填土、大孔性土或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溶岩、土洞、岩层出露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也是导致重大事故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特点,从地基处理、结构措施、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加以治理。
4.设计计算问题
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以及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事故的隐患。
5.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会导致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或脆性破坏;骨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骨料反应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水泥安定性不良会造成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砂石含泥量及有害物含量超标,外加剂掺量不符合要求,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从而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等质量事故。此外,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足,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漏放或少放钢筋,板面开裂等均可能出现断裂、坍塌事故。
6.施工与管理问题
(1)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图施工。如将铰接做成刚接,将简支梁做成连续梁;用光圆钢筋代替异形钢筋等,导致结构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排水孔,导致压力增大,墙体破坏或倾覆。
(2)图纸未经会审即仓促施工;或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
(3)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如浇筑混凝土时振捣不良造成薄弱部位。
(4)不懂装懂、蛮干施工,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置吊装,将悬挑结构钢筋放在受压区等均将导致结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
(5)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均可能导致质量事故。
(6)自然条件影响。空气温度、湿度、暴雨、风、浪、洪水、雷电、日晒等均可能成为质量事故的诱因,施工中应特别注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
(7)建筑结构或设施的使用不当。对建筑物或设施使用不当也易造成质量事故。如未经校核验算就任意对建筑物加层、任意拆除承重结构部位、任意在结构物上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截面等。
2.4.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
1.质量事故的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复杂性。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所以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难度。
(2)严重性。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建筑物,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3)可变性。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进程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严重的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向。
(4)多发性。建筑工程中有些质量事故,在各项工程中经常发生,而成为多发性的质量通病。因此,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4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①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②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③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④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3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4.3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与程序
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
《建筑法》作为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将确保工程质量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加以严格规定。这部法律通过承包方资质管理、建筑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禁止肢解发包和转包工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保修等制度,使工程质量有了切实的保障。同时,为了使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建筑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损害赔偿的情况。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与《建筑法》相配套,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参与建筑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处罚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受损害者的赔偿责任,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
2.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报告,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质量问题处理完毕,施工承包单位应报验,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对施工承包单位按方案处理完工后,应进行自检并报验结果,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