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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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无论在管理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逐渐为其他行业所接受。但由于推行时间较短,需求方对监理的认知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在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呈现出某些特点。

1.3.1 服务对象单一性

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这个角度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只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的项目管理。

1.3.2 推行强制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所推行的一项新制度,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强制推行的。为此,国家不仅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了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机构,从组织机构上为监理制的推行提供保障;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为监理制的推行提供法律依据。其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差距,并且在所监理工程中,较好地实现了“三控”的监理目标。

1.3.3 监督性

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及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或者指令及时改正,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不仅如此,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并通过计量、支付手段来对承建单位进行约束。

1.3.4 市场准入双重性

我国对工程建设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对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并对参加监理资格考试的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对监理企业,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这种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