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测量
2.2.1 交桩
控制性桩点,应进行现场交桩,并保护好交桩成果。
2.2.2 控制测量
(1)各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平面控制测量等级
(2)三角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三角测量技术要求
(3)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4) 四级GPS控制网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四级控制网技术参数要求
注 每对相邻点间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平均距离的1/2,最大距离不宜大于平均距离的2倍。
(5)各级公路的水准测量等级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水准测量等级
(6)高程测量。公路高程测量应采用水准测量。在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地段,四、五等水准测量可以采用三角高程测量,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时,起讫点应为高一个等级的控制点。
(7)水准测量精度应符合表2.6的规定。
(8)共用控制点。路基施工与隧道、桥梁施工共用的控制点,应分别满足现行JTG F60—2009《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9)控制桩点复测。路基施工期间应根据情况对控制桩点进行复测。季节性冻土地区,在冻融以后应进行复测。其他方面应符合现行JTG 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的规定。
表2.6 水准点测量精度要求
注 1.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
2.计算附合或环线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km)。
3. n为测站数,Li为检测测段长度(km)。
2.2.3 导线复测
(1)导线测量精度应符合表2.3的规定。
(2)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可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
(3)同一建设项目内相邻施工段的导线应闭合,并满足同等级精度要求。
(4)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或改移,从开工至竣工验收的时间段内应保证其精度。
2.2.4 水准点复测与加密
(1)水准点测量精度应符合表2.6的规定。
(2)沿路线每500m宜有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路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路段,宜增设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应符合相应等级的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
(3)当水准点有可能受到施工影响时,应进行处理。
2.2.5 中线放样
图2.1 开工前测量
(1)路基开工前,应进行全段中线放样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采用坐标法进行测量放样,图2.1是开工前测量。
(2)中线放样时,应注意路线中线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设计图纸和实际放样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
2.2.6 路基放样
(1)路基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核对或补充横断面,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处理。
(2) 路基施工前,应设置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标识清楚。
(3)对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3~5m或者一个边坡平台(碎落台)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
(4)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施工中,标高控制桩间距不宜大于200m。
(5)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2.2.7 测量成果复核
每项测量成果必须进行复核,原始记录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