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保护与修复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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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湖泊保护管理

目前湖泊管理为开放式管理模式,涉及水利、环保、水产、林业、交通、国土、建设等多个政府部门,由于管理主体不明、执法不力,特别是跨界湖泊,受经济利益驱动,地区之间在湖泊勘界、调度运用上矛盾重重,加剧了湖泊管理的乱象。

(1)成立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管理责任人。首先要明确管理主体,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省湖泊局的设置模式,尽快成立湖泊管理机构。原则上,水面面积10km2以上的湖泊成立湖泊日常保护专管机构;若不设专管机构,则应明确代管机构及岗位设置、人员。其他按流域或行政区域集中设立机构,或积极整合现有涉湖机构,赋予相应职能,履行湖泊保护管理职责。

在成立管理机构的前提下,落实湖泊管理责任人,推荐实行武汉市首创的“湖长”负责制。湖泊保护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县市区为考核单元,每个县市区的县市区长为该县市区的总“湖长”,以乡镇负责人为各湖泊的“湖长”。总湖长报省湖泊局备案,各湖湖长在县市区政府备案。

(2)建立湖泊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湖泊保护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湖泊保护规划总体要求,明确各类考核指标,制定政府层面的考核办法。各地制定考核体系要具体并量化,做到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