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采购模式策划
一、常用的几种采购模式
工程项目采购模式是各种项目采购模式中最为复杂,但又相对规范和成熟的项目采购模式。经过近一百多年的发展,国内外已形成了多种经典的工程项目采购模式。以下是国际上常用的几种工程项目采购模式:
(一)经典工程项目采购模式
1.施工总包方式
业主首先委托咨询、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并交付整个项目的施工详图,然后业主组织施工招标,最终选定一个施工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各方关系如图3-2所示。
优点:
(1)施工合同单一,业主的协调管理工作量小。业主只与施工总包商签订一个施工总包合同,施工总包商全面负责协调现场施工,业主的合同管理、协调工作量小。
图3-2 施工总包方式各方关系图
(2)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利益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作为两个独立实体间的相互检查和制衡,有利于项目质量的保证。
(3)业主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最终产品的质量具有高度的控制权。
(4)业主在项目实施前就可以获得可靠的固定价格。
缺点:
(1)建设周期长。施工总包是按照设计—招标—施工循序渐进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因此这种顺序作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期较长,对工业工程项目,不利于新产品提前进入市场,失去竞争优势。
(2)设计与施工互相脱节,设计变更多。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先后由不同的单位负责实施,沟通困难,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
(3)对设计深度要求高。要求施工详图设计全部完成,能正确计算工程量和投标报价。
2.施工平行采购模式
图3-3 施工平行采购模式各方关系图
业主首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在初步设计完成并经批准立项后,设计单位按业主提出的分项招标进度计划要求,分项组织招标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主据此分期分批组织采购招标,各中标签约的承包商先后进点施工。各方关系如图3-3所示。
优点:
(1)利用竞争机制,降低合同价。采用分项发包,每一个招标项目的规模相对较小,有资格投标的单位多,能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降低合同价,有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2)可以缩短建设周期。采用分项招标,往往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可以开始组织招标,按照“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以招标项目为单元组织设计、招标、施工流水作业,使设计、招标和施工活动充分搭接,从而可以缩短工期。
缺点:
(1)施工合同多,业主的协调管理工作量大。业主要与众多的项目建设参与者签约,特别是要与多个施工承包商(供应商)签约,施工合同多,界面管理复杂,沟通、协调工作量大,而且分标数量越多,协调工作量越大。因此,对业主的协调管理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2)设计变更多。采用分项发包,设计和施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互相脱节,设计者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工艺、技术、方法和降低成本的措施,特别是在大型土木建筑工程中,往往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依据深度不足的招标设计进行招标,在施工中,设计变更多,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二)设计施工一体化的采购模式
1.DB模式
DB总包为业主提供“一站式”服务。各方关系如图3-4所示。
图3-4 DB模式各方关系图
优点:
(1)设计施工由DB总承包商负责,当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十分明确,容易追究。
(2)项目实施可以被显著加快。设计方和施工方形成一个合同实体,便于快速路径法的实施。
(3)设计施工一体化,有利于改善设计的可施工性,减少设计变更和索赔,降低工程投资。
(4)总承包商的单一责任制,减少了业主的协调管理工作量,有利于节约管理费。
缺点:
(1)在建设市场信用缺失的情况下,DB总包商在进行设计时,有增加工程造价的动机,业主难以控制。
(2)当设计方和施工方形成一个合同实体,业主丧失了设计方代表业主利益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同时也丧失了DBB方式下两个独立实体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设计施工合同价不是建立在完成了的设计和施工图基础上,可能导致实施过程中,DB总包商为控制成本而降低质量标准。
2.EPC模式
EPC承包商承担了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并且承担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各方关系与DB模式类似。
优点:
(1)缩短了建设周期。采用EPC方式,设计、采购和施工可以有序地深度交叉,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建设周期。
(2)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量小。EPC方式下,业主只负责提出工程项目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审核承包商提供的文件,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并不介入具体的工作。
缺点:
(1)承包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不够。EPC方式下,业主及其项目特性对承包商的资金、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要求高,建设市场中符合要求的承包商较少,业主方难以通过竞争性招标获得竞争带来的好处。
(2)业主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尽管理论上大部分工程缺陷责任由承包商承担,但业主方难以控制承包商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包括采用不配套设备等较为隐蔽的方式来降低其自身的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并最终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
3.CM-at risk模式
业主在设计阶段伊始选择CM单位,并由CM单位直接与各施工分包商、供应商签署合同,希望利用CM单位的施工经验和管理协调技能,改善设计的可施工性,减少设计变更,缩短建设工期。各方关系如图3-5所示。
图3-5 CM-at risk模式各方关系图
优点:
(1)改变了传统采购模式下项目参与方之间的敌对关系,在CM单位的沟通协调下,项目参与方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沟通与交流渠道畅通。
(2)CM单位的提前介入,改善了设计的“可施工性”,提高了施工效率。
(3)缩短了建设周期。采用“快速路径法”组织施工是CM方式的主要特点之一。“快速路径法”的实质是在项目总体方案设计完成后,对项目的详图设计、招标工作和施工按照搭接作业的方式组织,从而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
缺点:
(1)CM合同一般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并且GMP是在设计文件尚不十分深入的情形下确定的。因此业主方对项目成本较难控制。
(2)选择理想的CM公司/经理难。采用CM方式时,不仅要求CM单位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而且要求CM单位是一个“全能”式人才,他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了解设计程序和高超的管理协调能力。目前,由于市场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准入制度,业主难以选择到理想的CM单位/经理。
(三)PPP采购模式
1.PPP模式的概念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缩写。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将其经济活动划分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活动,“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中的Public是指政府公共部门,Private是指私人部门(企业或其他组织),PPP模式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共同合作模式。
我国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其中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一般不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社会资本方通常会专门针对PPP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采用PPP模式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形成伙伴合作关系。政府以合作者的身份与社会投资人一同或由社会投资者独立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为PPP项目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合作运营政府特许项目,经营利益共享,运营风险共担,社会资本方依法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PPP项目主要有以下特点:①PPP项目中大部分是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②PPP项目大部分具有融资功能;③PPP项目能够引入社会资本的管理和运营经验,提高经营效益。
我国应用PPP模式已有30多年历史。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几乎全部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20世纪80年代初,公路、发电厂、自来水厂等项目中逐渐应用BOT模式,并取得进展。随着我国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为了向社会资本主体融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应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特许经营项目日益增多。
2.PPP模式的特点
(1)具有项目风险的公私部门有效分担机制。
(2)有利于提高公共项目供给的数量和效率。
(3)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
(4)具有资金成本高和交易费用高等劣势。
(5)降低了公共部门会计账户的透明性。
3.PPP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
特许经营项目通常在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铁、医疗、健康养老、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范围中应用。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经营收支的平衡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性项目。具有明确的经营收费基础,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2)准经营性项目。具有经营收费基础,但不足以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并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
(3)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的,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和运营成本。
上述项目中运营收入无法平衡投资和运营成本的,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也可通过合理配置政府投资资金、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保障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
4.PPP模式的分类
常见的PPP模式见表3-1。PPP项目中采用BOT模式的新建特许经营项目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
表3-1 常见PPP模式一览表
二、采购模式选择/设计
影响工程采购模式选择/设计的因素非常复杂,但总可以从工程交易基本要素和交易环境出发,系统地分析出各类工程交易中较为普遍的选择/设计影响因素。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工程交易中,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环境这几方面对工程采购模式选择/设计的影响最为深刻。
(一)交易主体的影响分析
工程交易主体包括发包主体(即业主方)和承包主体(即承包方),他们对建设工程交易模式选择或设计有着深刻的影响。
1.建设工程发包主体/业主方的影响
选择或设计什么样的建设工程交易模式,业主方起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下列几方面对业主方选择或设计建设工程交易模式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业主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知识领域包括了项目管理和土木工程技术两个方面。显然,建设工程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并不是所有建设工程业主方均具有这种管理能力。事实上,对于大多数业主方来说,组织工程建设可能是项一次性的任务,一般不可能有建设工程管理的专门人才。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工程项目,真正的业主方是缺位的,那建设工程管理更是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制等概念应运而生。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偶然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业主方虽有一定的建设管理能力,但当工程项目相当复杂或工程建设规模很大,凭借自身能力难以完成建设任务或管理成本很高时,业主方总是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化公司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一般仅当自身长期从事建设工程开发,具有一支稳定的建设队伍,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大江大河的流域开发公司、政府中具有长期建设任务的专业部门等才组织专门的队伍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显然,业主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对业主方管理方式的选择或设计起决定性作用。此外,其对建设工程交易中的采购模式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当业主方建设工程管理能力较强时,可以选择DBB采购模式,其他条件适当的话也可以采用分项采购模式;反之,当业主方建设工程管理能力较弱时,可以采用工程项目总包,或施工总包的方式,因不论是工程项目总包还是施工总包,都可以减少业主方的管理工作量。
(2)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目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目标包括工期、质量和投资等目标。业主方投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的目标有具体的要求。例如,广东某核电站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业主方考虑到核电站工程的平稳、经济运行,决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与此相配套。在这一背景下,该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工期就十分紧张,业主方在工程采购模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仅如此,业主方对建设工期的要求,还导致了CM模式的创立。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的许多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要求很高。针对这一情况,美国建筑基金会委托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汤姆森(Charles B.Thomson)等人对建设交易模式开展研究,并于1968年提出了CM模式,CM承包人在业主的充分授权下进行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在项目的初步设计完成后,使施工图设计与施工搭接进行,从而能有效地缩短建设工期。CM承包人作为业主委托一个承包人,改变了传统承发包模式使设计和施工相互分离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设计优化,使设计和施工早期结合,减少了施工期的设计变更。
(3)业主方的偏好,包括对采购模式、工程风险的偏好。建设工程交易模式选择或设计由业主方确定,这就决定了业主方的偏好、管理文化对业主方管理方式的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中,业主方项目部负责人的偏好又对业主方管理方式的选择产生关键的作用。业主方及项目部负责人的偏好、企业文化是在多年的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因此,建设工程交易模式优化要充分尊重管理传统,当然不能排除工程交易模式的创新。
2.工程承包方的影响
业主方为获得建设工程产品,先是要从建设工程市场上获得满足要求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即建设工程交易中的卖方。一般而言,不同的采购模式,即不同的二元结构单元,业主方对承包方的要求不同,即对承包方的资质和能力要求不同。当建设市场发育较充分,有足够多的不同类型的承包人可供选择时,对采购模式的选择限制性就较小;反之对采购模式的选择就有较大的限制。如建设市场上具有工程项目总承包能力的总承包人很少或供应不足时,采用EPC或DB方式也许不太现实。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承包人很少时,应用并不普遍,说明工程总承包条件还不成熟;二是总承包人很少时,参与工程投标竞争的对手就少,理论上可以证明,此时工程的承包合同价就较高。因此。设计工程采购模式时,有必要考虑建设市场相应承包主体数量的多少,即建设市场承包主体的状态对建设工程采购模式选择或设计有影响。
(二)交易客体的影响分析
工程交易客体,常指被交易的建设工程产品/实体,或建设工程设计,或管理服务,其中最主要的是工程产品/实体,建设工程设计或管理服务均是服务于工程产品/实体的形成。工程产品/实体对交易模式的影响可作下列几方面的分析。
1.工程经济属性的影响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投产或运营后能否产生经济效益,分为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益性项目。对于公益性项目一般由政府投资,业主方缺位,建设工程业主方的管理一般宜采用代理的方式。对于经营性项目,有明确的业主方,当业主方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时,可采用自主管理方式;当业主方缺乏项目管理能力时,业主方一般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此外,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工程采购模式、交易合同类型的选择还要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
2.工程复杂程度的影响
对于业主方,工程复杂性包括了工程技术难度、工程的不确定性、工程产品特征值的不易观察性等方面。当工程较为复杂时,工程设计与施工联系紧密,实施过程设计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会明显增加,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对工程整体优化、提高“可建造性”具有明显优势;但对工程承包方的能力、经验,以及信用等方面会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国际大型复杂的工程经常采用DB或EPC的采购模式,选择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和实力强的承包人。相应地,业主方的管理也经常采用委托/代理管理方式,即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反之,对于较为简单的工程,业主方经常采用DBB采购模式,选择专业化的承包人,同时也多采用自主管理的方式,有时还聘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管理服务。
3.工程规模的影响
工程规模经常可用工程投资规模、工程结构尺寸等指标去衡量,并分成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对承包人的能力、经验会提出较高的要求,对业主方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也是挑战。因此,许多大型建设工程经常采用M-DB或M-EPC的采购模式,即将整个工程项目分成相对独立的几个子项,然后在子项工程上采用DB或EPC采购模式。例如具有4项世界第一的苏通长江大桥工程,不论是工程投资还是结构尺寸,都属于特大型工程。业主方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将工程合理切块,对部分相对独立的子项分别采用EPC方式发包,取得明显的技术经济效果。此外,对于一些大型工程,若采用DB,或EPC,或采用GC,由于采用这些采购模式对承包人施工能力、资金垫付能力要求高,可能会影响到投标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有时就选择分项采购模式,以达到提高竞争性、降低工程造价的目标。
4.实施过程中子项工程的依赖程度的影响
不论是大型工程,还是小型工程,其子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依赖程度对采购模式影响很大。如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工程十分集中,子项间在施工中依赖性强。若将其采用DBB(分项发包)方式,则在施工过程中不同承包人之间的干扰会十分明显,最终结果是协调管理工作量的显著增加,交易费用的大幅上升。因此,对这一类工程的施工是采用分项目发包还是施工总包,或如何分标均值得研究。但对于一些较为分散的工程,如正在实施的南水北调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高速公路工程等均是沿线分布,采用DBB(分项发包)方式时,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将会很少。当然采用DBB(施工总包)、DB或EPC时,一般不存在承包人之间施工期间的相互干扰。因此,当工程相对集中、子项目间施工联系紧密时,经常采用DBB(施工总包)、DB或EPC;当工程相对分散或子项目间施工联系不多时,可选择DBB(分项发包)。
(三)交易环境的影响分析
任何交易总是在一定环境下完成的,这种交易环境包括经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工程交易具有历时长、与实施过程相交织等特点,对交易环境非常敏感。因此,交易环境对交易模式和选择或设计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1.征地拆迁/移民的影响
征地拆迁,一些工程还包括移民,是工程经常碰到的问题,也是一个难题,这经常会左右业主方管理方式或采购模式的选择。正在实施的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沿线分布,业主方根据工程特点,将其分成若干子项工程,并针对不同子项采用不同管理方式。其中,对于征地拆迁难度较小的子项工程,采用PM的管理方式,即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能力的咨询单位提供PM服务;而对于征地拆迁难度较大的子项工程,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即委托工程所在地政府组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
2.工程实施现场条件的影响
工程实施现场条件包括施工场地占用、施工道路占用和施工临时设施布置等条件。由于工程交易与工程实施相交织,且在同步进行。显然,工程实施现场条件对交易模式的设计影响较大。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境内的河道工程,其沿线分布,投资规模不大却延绵数公里,甚至数十公里。这些标段施工难度并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交通道路占用、废弃土料堆放、施工临时用地的征用等方面遇到较多的干扰。对此,业主方不得不委托地方政府来组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在采购模式选择上,也采用DBB(分项发包)方式,更多地为工程所在地承包人提供竞争的机会。
3.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法规的影响
工程交易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交易,经常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均有政策法规对工程交易进行限制或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因此,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法规不论对工程采购模式还是业主方管理方式,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还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与此同时,水利、电力、交通、铁道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建设监理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世纪90年代后期,所有建设工程基本上实行了监理制,建设监理企业也迅速发展。国务院2000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4年颁发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对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在业主管理方式中不考虑工程监理,目前是行不通的,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事实上,在国际上,委托建设监理仅为业主方可以选择的一种管理方式。在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作了明确规定。这表明,国际工程的土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已被广泛应用。在FIDIC的DB和交钥匙合同条件中,并没有用到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而是应用了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其本土的合同条件中也没有一定要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也没有普遍使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方式的迹象。又如,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显然,在《建筑法》和《合同法》中,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包有很大限制,这可能是工程总承包难以推行原因之一。总之,在国际上,还鲜见用法律的形式对采购模式进行限制。
4.建设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交易中,业主方根据工程特点、交易采购模式等方面在建设市场上选择承包人,而建设市场能提供什么样的承包商与建设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关。例如,我国建设市场开放仅为20多年的历史,而且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专业分工的影响下,建设市场发育不健全。专业化设计或施工队伍庞大,水平也较高,但设计施工综合型、能扮演DB或EPC承包人队伍稀缺,即使有水平也十分有限。因此,目前要采用DB或EPC采购模式,有必要分析潜在的DB或EPC承包人是否足够多。
【案例3-2】 项目承发包模式选择
案例来源:《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1期
作者:王广斌、张文娟、靳岩(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股份公司,美国IDC工业设计工程公司)
【案例正文】
本项目为一栋高标准银行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32000m,主楼高18层,裙房5层,地下1层,框架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外墙干挂进口大理石,少量玻璃幕墙;室内部分公共部位精装修(4星级宾馆标准)。项目进行了较广泛的设计方案竞赛(共有7个方案),业主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选定最优方案,并委托上海一家富有经验的大型设计院承担该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业主也委托某工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该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监理任务。该项目进度要求较紧,整个建设周期必须在36个月内完成。
承发包方案一:设计施工总分包
考虑采用传统方式(Traditional Model),即设计施工总分包方式,业主在全部工程设计图纸完成后将一个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施工任务再发包出去(不是全部)。按照工程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施工常规工作程序进行。考虑到项目工程具体情况,工程施工分钻孔灌注桩(相对独立)和主体工程两步进行招标,在工程扩初审批后即进行桩基的招标和施工,这样主体结构施工图设计和钻孔灌注桩施工相互搭接进行。其合同方式考虑采用单价合同。按照以上承发包模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搭接关系应用网络技术安排工程进度,整个工程总进度为35个月,满足进度目标要求。
承发包方案二:CM模式
由于工程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可能延长工程进度,方案二考虑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CM模式进行工程的发包。CM模式是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CM单位,以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地“边设计、边施工”,即Fast-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工程施工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的设计。其基本指导思想是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采用设计一部分、招标一部分、施工一部分的组织方式,以使更多的工作搭接进行,加快工程进度。CM模式可分为代理型CM模式和非代理型CM模式两种。其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按照CM发包模式进行整个工程实施安排,可考虑桩基招标—结构招标—外装饰招标—内装饰招标分段进行,每一段设计图纸完成即招标,充分利用设计与施工的搭接,实现多工作搭接进行,这样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搭接关系应用网络技术安排工程进度,整个工程可在32.5个月内完成,完全满足进度目标要求。
承发包方案三:项目总承包模式
考虑采用项目总承包模式(Turnkey Model)即“设计+施工”方式,在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的同时,由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准备工程详细的功能描述书和房间手册,根据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图纸和功能描述书、房间手册进行项目总承包的招标,由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全部工程的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一般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结合工程目前实际情况可有以下两种方案:①以负责该项目工程设计的某建筑设计院作为工程设计方(该设计院曾参与项目总承包课题的研究,并在上海的其他项目上进行过项目总承包的试点),工程施工方通过招投标方法产生,他们共同组成工程的总承包联合体承担整个工程的总承包任务;②采用向社会公开进行总承包招标,由社会上自由组织或业主意向邀请总承包联合体进行投标确定。根据工作的搭接关系按照网络技术计划排定,整个工程可在35个月完成,满足进度目标要求。
【问题】
1.试分析上述三种承发包模式各自的特点。
2.通过分析比较,你认为哪种方案更适合?为什么?
3.谈谈如何进行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的分析和选择?
【案例解析】
1.问题1
方案一:该方案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将相对简单的桩基工程独立进行招标,对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较为有利,对合同管理影响不大,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但对方案一应注意以下两点:①由于工程采用了分段招标,各个工作相互搭接安排紧凑,相应工程管理协调难度增加,组织管理上的风险较大;②由于各种工作搭接较为紧凑,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较多,任何一项工作的延迟和耽误都可能影响整个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方案二:该方案对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将是非常有利的,而且签订合同时不必(也不可能)确定施工总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化设计、减少设计变更的可能性。但也存在以下三点问题:①CM模式中确定CM单位以及确定CM单位后确定项目的最大保证费用(GMP)十分困难,相应增加了工程招标、投标和评标的难度,不利于工程的合同管理。同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CM单位而言,需经常与设计单位协调,整个施工组织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增加了其成本控制的理论风险;②CM模式的市场供给问题。虽然CM模式在国外应用较为广泛,但在我国还处在理论研究阶段,国内能承担CM任务的施工承包单位很少,采用该模式可能需要在国际上招标,相应增加招标管理及行政手续办理上的困难,国外CM单位承包可能会因为其成本高导致整个工程投资增加;③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和合同洽谈时间较长,估计需要75天。
方案三:项目总承包在国际上应用已较为成熟,国内亦有多个项目的研究和试点。从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项目总承包是总承包的一种模式。项目总承包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促成设计和施工的早期结合,以充分发挥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的优势,从而提高项目的经济性,这有利于项目的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
由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较少,对项目的合同管理相对简单,同时该方案可极大减少甲方的工作量。项目总承包的招标采用功能招标,这与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的构造招标完全不同。其主要的工作是项目的功能描述书和房间手册的准备,这两个文件在完整和精确方面均有较高要求,否则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在这样一个金融办公楼项目上应用项目总承包,对项目的质量控制的风险较大。如采用该方案,需加强功能描述书和房间手册的编写和工程招标及合同谈判签署的工作。
2.问题2
分析比较以上三个项目承发包方案实际上反映了三个不同的项目实施方案,表3-2给出了三个方案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甲方工作量的影响程度。
表3-2 三种承发包方案的比较分析
综合以上五个评价项目分析,可以看出三个承发包方案各有利弊。结合该大厦工程实际情况,方案一较方案二和方案三有利。主要原因如下:
(1)方案二虽在项目的进度控制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但在现实的操作和实施方面却具有相当大的困难,主要是国内缺乏承担CM任务的实际经验和合适的承包商,也缺乏此类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经验,增加了业主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困难,如由国外的承包商提供CM服务,则可能导致项目投资费用的增加,亦增加了具体办理有关行政手续的困难。
(2)方案三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虽然能相互搭接进行,但考虑到该项目的未定因素较多(工程的精装修和特殊装修、部分工程的详细工艺要求均难以确定),采用方案三对工程的质量控制不利;同时,由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和合同洽谈时间偏长,从而使方案三在工程的进度控制方面并没有显示出优势。
(3)方案一虽然增加了工程管理和协调方面的难度,但考虑到工程目前甲方筹建班子和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方具有较强的力量,既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又有实践操作经验,可部分解决这一弊端,且方案一对项目的目标控制较为有利,适合工程目前的实际情况。
3.问题3
在建设项目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分析和选择时必须研究分析多种因素,综合来看,应系统分析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1)业主本身情况。主要包括业主方从事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人员配备两个方面。
(2)项目及环境情况。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特点、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发包条件等;项目环境情况主要包括国家或当地的政策法规、建筑市场情况(主要包括承包商的经验、技术和能力、材料价格走势等)和项目当地气候、地理情况等技术方面的因素。
(3)项目目标要求。在具体的项目和特定情况下,业主对项目的投资、进度或质量等目标的重视程度会有不同,如本项目特别重视项目的进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