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项目采购
一、工程项目采购的对象
工程项目采购的采购对象不仅包括采购货物,而且还包括雇佣承包商来实施工程建设和聘用咨询专家来从事咨询服务,是投入资金新建、改建、修建、扩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具体包括:建造房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铺设、兴修水利、改造环境、修建交通设施和铺设排水管线等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等。一般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整个采办过程,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这里的执行组织一般是业主、总承包商等管理项目的组织。
(一)工程采购
工程采购在项目采购中主要指土建工程施工采购,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合适的工程承包商,承担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土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厂房工程、水电工程、灌溉工程等,土建工程施工涉及施工劳务、施工管理、施工材料和设备、工程设计等。
在设计建造的工程采购中,工程采购还包括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现场勘察等业务,但是在传统工程采购模式下,这些业务属于咨询服务。业主有时在工程采购时将施工材料和施工管理分离采购,则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属于货物采购。
(二)货物采购
货物采购是指购买项目所需的各种实体性的投入物,例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建筑材料(钢材、水泥、黄沙、木材、构件、成品、半成品等)、生产资料等,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
货物采购与货物的价值、技术性能、采购量、货物来源、安装、维修等因素密切相关,国内货物采购和国际货物采购有明显的不同,当地的大宗材料采购与技术参数要求复杂的高技术产品的采购也有明显区别。同时,货物采购的采购量和供应时间与项目需求密切相关。
由于货物种类的不同,世界银行除制订货物采购的标准合同文本外,还专门制订了相关货物如药品、农药、种子、化肥、教科书、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专项采购规定。
(三)咨询服务采购
咨询服务采购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或货物采购,属于专业服务和知识的采购,主要包括聘请咨询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智力、知识、甚至劳务方面的服务。咨询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类:
(1)项目准备阶段的咨询服务,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现场勘察、项目方案设计、决策咨询等服务。
(2)项目设计阶段和招标投标阶段的咨询服务,如项目设计和招标代理等服务。
(3)项目实施阶段的咨询服务,如项目管理、施工监理、成本控制等项目实施管理和控制的服务。
(4)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技术援助、培训、知识传递等服务。
二、工程项目采购的特点
工程项目采购开始于项目选定阶段,并贯穿于整个项目周期。不同于一般的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一)采购对象复杂
1.种类多,供应量大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设备、技术服务等品种繁多、规格不一,劳动力涉及各个工种、各种级别,有各种专业工程和服务。大到钢筋、水泥、混凝土,小到灭火器、指示灯,材料涉及土建、给水排水、强电、弱电、暖通、园林绿化、装修等多个方面,材料的种类有成百上千种。如此繁多的材料所涉及的供应商也是遍及多个行业,每种材料对于工程的重要性也不尽相同。
2.各类采购之间关系复杂
工程项目的采购从总体上看是混合型的采购,包括工程、服务、物资采购,而且各类采购之间有十分复杂的关系。它们在时间、质量要求、数量、价格、合同责任、工作流程等方面有极其复杂的内部联系。一个项目的所有采购活动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所以采购需有严密的计划。
(二)采购数量和时间不均衡
由于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不均衡性,使得项目的需求和供应不均衡,采购的品种和使用量在实施过程中大幅度的起伏,而且几乎没有规律可循。
(三)采购供应过程复杂
要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必须采购高质量物资和高水平的服务,将涉及复杂的招标过程、合同的实施过程和资源的供应过程。每个环节都不能出现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过程动态
采购计划是项目总计划的一部分,它随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总体的实施计划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1)时间安排无法十分精确。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采购计划量和采购过程的时间安排很难做到精确。
(2)采购计划与施工计划相互制约。在制订施工计划时必须考虑市场所能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供应能力,否则施工计划会不切实际,必须变更。而项目的范围、技术设计和总体的实施计划的任何不准确、错误、修改,必然会导致采购计划和采购过程的改变,可能导致工程返工、材料积压、无效采购、多进、早进、错进,资源使用的浪费,甚至可能导致资源供应和运输方式的变化。
所以资源计划不是被动的受制于设计和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工期),而是应积极地对它们进行制约,作为它们的前提条件。
(3)采购和供应受外部影响大,不确定因素多,难以控制。例如,业主的资金能力和供应商能力的限制,如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供应商不能及时地交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价格、供应条件变化大;物资在运输途中由于政治、自然、社会的原因造成拖延;冬期和雨期对供应的影响。
三、工程项目采购制度的演进
(一)我国工程项目采购制度的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的日益增长,工程建设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工程采购制度在不同时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工程采购管理理论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工程采购制度作为我国建筑业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是在政府的强制推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1.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工程采购和管理均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政府行政管理代替了企业的自主决策。从工程项目的立项、决策,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到工程项目的原材料供应、劳动力供应等均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把建设单位的工程任务以行政指令方式分配给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一方(甲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一方(乙方),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国家按照行业、地区划分企业,一般不允许跨行业、跨地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此阶段的工程采购实际上是政府行政分配,工程采购缺乏竞争性。
2.工程项目采购试点探索阶段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对大规模的工程采购制度和管理进行总结和分析,工程采购理论近似为一片盲区。因此,改革传统的工程采购制度迫在眉睫。进入20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1981年我国在深圳市和吉林市开始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试点。1981年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开始首例招标;1982年我国在鲁布革水电工程中首次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公开招标具有标志性意义,引起国际关注;1984年,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全面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工程项目的办法,实行招标投标,鼓励竞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由于当时物资供应紧张,属短缺经济,物资采购仍然实行计划供应,计划分配不足部分采用计划外议价采购。
1984年,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规定中要求,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1984年,原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银行和原国家物质局联合颁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至此,我国建筑工程采购制度正式开始推行起来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而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3.工程项目采购发展阶段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国家单一投资的格局也发生变化,外资和外国金融机构的投资项目要求我国承包企业按照国际通用的招标投标制度进行工程承包,对我国工程采购产生了深刻影响。
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建筑市场进行了一次整顿,同时,制订颁发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管理办法,以指导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年年底,建设部颁发《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提倡公平交易、平等竞争。1994年12月16日,建设部与原体改委下发了《关于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各地也纷纷制订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建立起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从上到下已形成招标投标管理网络,使我国工程采购制度开始日趋完善。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4.工程项目采购法律制度初步形成阶段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建筑法》,标志我国从此开始严格依法管理建筑市场,工程采购制度逐步向国际通用制度看齐。在《建筑法》的基础上,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专列一章。1999年年底,建设部参照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总结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验,推出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2001年6月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7月施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2000年5月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2003年4月施行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了招标程序,明确了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遇到了许多难以有效克服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5.规范完善阶段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境内招标采购活动的两大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两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另外,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的看来,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招标采购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已经构成了我国整个招标采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对扩大招投标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运用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1)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从2000年5月开始至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十余部专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各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也有各部委单独制定发布仅适用于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定。其中,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以及与有关部委局联合)以委令形式先后颁发的有: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令第3号;
2)《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令第4号;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令第5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令第6号;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令第18号;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令第29号;
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令第13号。
上述规定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公告发布、自行招标、评标活动、监督管理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国家发改委还与有关部委一起,共同制定了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和货物招标的具体办法,具体为: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令第2号;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令第30号;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令第11号;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令第27号;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令第12号;
6)《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第20号;
7)《〈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令第56号;
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令第23号。
另外,住建部、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信部等部门针对所管辖行业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对口管理,陆续发布了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制度,基本上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文原则和授权,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的。如住建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颁发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2号令,商务部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2014年发布了令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交通部针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发布了令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布了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信部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014年发布了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在招标标准化文件建设方面,住建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交通部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及《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10〕742号);工信部制定了《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工信部通〔2009〕194号);水利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此外,根据国家九部委令第56号,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等八部委又共同颁布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1〕3018号),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标准化工程招标文件体系。
(2)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规定。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为配合《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第18号;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令第19号;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令第20号;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5)《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令第74号;
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
上述规定在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家评审、投诉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均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系统的制度保障。
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也得到大力推行和发展,特别是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在我国工程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推动我国的工程项目采购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二)世界银行及发达国家的工程项目采购制度
选定承包人的方法,不管公共工程还是民间工程,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是多种多样的,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是发包人的重要责任和权限。招标投标是通过竞争以最有利的条件签订合同的方法,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目前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私人工程(民间工程)只要其遵守相关建筑法规,政府是不管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招标方式的,但为取得最大利润,一般也普遍采用了招标投标制。政府工程(公共工程)一般是关系到国民切身利益的基础设施工程,均采用纳税人的钱进行建设,公众监督力度大,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既有法规性的,也有一般指导性文件,作为政府机构发包工程时的参考依据。
英国在1782年就制定了招标立法,法国在1837年开始实行将工程承包给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制度,日本于1889年制定了会计法,开始了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
1.世界银行的做法
世界银行作为一个权威性的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具有雄厚的资本和丰富的组织工程承发包的经验。世界银行以其处理事务公平合理和组织实施项目强调经济实效而享有良好的信誉和绝对的权威。世界银行已积累了近50年的投资与工程招投标经验,制订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有关工程承发包的规定,且被众多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尤其是国际工业发展组织和许多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援助机构视为模式,越来越广泛地被效法。
世界银行作为标的工程的资助者,从项目的选择直至整个实施过程都有权提出意见。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如授标条件、采用的招标方式、遵循的工程管理条款等都享有决定性发言权。
2.美国的工程采购制度
美国作为现代建筑工程管理科学的发源地,成功地应用现代工程管理方式,代表了西方建设工程管理的主流。
美国工程采购的业主可分为私人业主和公共业主,因此项目可分为私人项目和公共项目两种。
(1)政府工程项目采购:美国政府要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承包或承办单位。
(2)标底编审:美国的工程施工招标全部不设标底,投标报价依据是企业内部定额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
(3)招标方式:采购方式一般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但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评定标方法: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之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复核工作通常在招标之后第2天开始,由2~3名预算员同时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发现错误时,报价不得修改。中标者要么明知亏损也坚持完成,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最多可达投标报价的5%。此时,次低报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次低报价者仍不能签约,则重新招标。
(5)合同签订:美国政府投资工程的合同形式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主,但同时也有多种其他类型的合同。
3.日本的招投标制
日本工程招标方式分一般竞争招标(公开招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随意合同(议标)三种,但实际是以指名招标为主,占日本招标工程的90%以上,指名招标失败后可转为议标处理。具体招投标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企业应向公团、公社等发包单位报名,接受资格审查,登记注册。一般为每年的二月份进行一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按资质、经济、技术实力、经营状况、业绩等进行分析评价,以优劣排序,分类排队、造册。
(2)指名。当有工程发包时,发包商按工程的规模、性质等情况,根据自己的要求和愿望,通常在投标日期前10天(紧急情况下是5天),利用告示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然后在名册中指定10~12家相应企业作为竞标者。指名通常由发包商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负责人5~10人负责确定。名单确定后,书面通知企业,告知工程的性质、规模情况及投标时间。从指名到投标一般约15天以上。
(3)实际招标。指名一经确定,有关企业要按一定方式进行答辩。开标时要求全体投标者全部参加,公开开标。定标是招标的最终结果。企业报价是否接近标底或低于标底,是决定企业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
(4)签订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发包人个别通知企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一般规定在中标的第2天起10天之内完成。指名招标一般在决标当天就签订合同;议标则在任务成交日签订。
(5)投保。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交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到保险公司购买一定数额的工程保险作抵押。
4.英国的工程项目采购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传统的招标程序基本如下: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文件—现场考察—对投标书的修改—疑问及答复—提交标书及接受标书—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英国常用的招标方式有:
(1)公开招标。一般来说,由于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政府部门往往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物色其所需的承包商。但这种方式最适合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小型项目、维修工程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项目。
(2)一阶段选择性招标。业主所需的施工队伍可从自己已掌握并认可的承包商名单或从对业主在全国性传媒和技术刊物上登载的招标广告做了回复、响应的承包商名单中挑选,邀请他们分别就业主的开发项目进行招标承建。一般可邀请5~8名承包商参与投标。
(3)两阶段选择性招标。项目两阶段选择性招标一般适用于进度要求紧迫,不容许有待设计工作完成后再着手选择承包商的项目。
第一阶段为公开招标,系通过投标竞争来优选业主需要的承包商;第二阶段为议标,即通过谈判协商来选定中意的承包商。
第一阶段的竞争性招标,其选择承包商的标准主要是价格。经过第一阶段的竞争之后,即让被选中的承包商加入设计小组,作为建筑专业人员就设计中涉及的施工质量、施工可行性、施工进度及工程成本等问题积极提出建议。
(4)议标。采用议标方法选择承包商,有利于按照自己的偏好与其认为中意的承包商主动进行接触,而这个承包商看来也是唯一乐意前来投标的一家建筑公司。业主做出这一选择的依据通常是:承包商的信誉、专业技术水平、财务状况及彼此之间已有的业务关系。
【案例1-2】 中港二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石忠高速公路B18合同段采购
中港二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在西南唯一的一支公路桥梁、港口码头、市政取水专业施工队伍,是一家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的一级资质。主要承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公共广场等工程。
中港二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分散、主要材料的通用性相对较大、物料品种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变数不大、工期紧,这就决定了在集中物资采购的确定上需要合理选择,既能满足项目施工生产,又能达到集中的效果,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抓大放小”,即抓住重点的多数,起到集中控制的目的。确定重点多数的比较科学的办法就是ABC分类法,按种类和资金占用的大小确定其管理类别,表1-2是重庆石忠高速公路B18合同段项目的资金品种统计。
表1-2 B18合同段资金品种统计表
续表
从表1-2可以看出,A类占采购资金总额的78.49%,数量只占总量的21.05%进行重点管理;C类占采购资金总额的8.31%,数量占总量的73.88%,进行一般管理。
因此,对于项目部、分公司的工程结构用材A类物资[包括钢材、水泥、专用材料(预应力钢绞线、锚具、支座)等],必须由公司组织招标或议标进行集中采购,项目部协助。公司不适宜集中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则授权项目部进行招(议)标采购,并将评(议)标情况报公司生产管理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