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4-2-1 洪水标准
4-2-1-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a) 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
表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b) 3.2.2 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c) 3.2.5 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确定。
表3.2.5 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d)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3.3.1确定。
表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e)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2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f)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确定。
g)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和表3.3.2确定。
h)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
表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注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i)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确定。
表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j)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确定。
表3.4.3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k) 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 50286—98确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4-2-1-2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14
a) 3.2.1 水电站厂房(包括厂区建筑物)应按其工程等级及挡水条件采取下列相应的洪水标准:
1 壅水厂房兼作为枢纽挡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与该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2 非壅水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按表3.2.1的规定确定。
表3.2.1 非壅水厂房的洪水标准
4-2-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a) 3.2.6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6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表3.2.6 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b) 3.2.7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2.1及表3.2.6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c) 3.2.12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2.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是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d) 3.2.16 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16规定执行。
表3.2.16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e) 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2.17 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表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4-2-1-4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
a) 9.2.8 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9.2.8确定。
表9.2.8 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4-2-1-5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 482—2011
a) 3.2.1 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其校核洪水标准应视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决定。
表3.2.1 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b) 3.2.2 潮汐河口处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根据其级别应按表3.2.2确定。
表3.2.2 潮汐河口外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4-2-1-6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范》SL 566—2012
a) 11.1.3 水位站应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水位站的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应按表11.1.3的规定执行。
表11.1.3 水位站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
4-2-1-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3.2.1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1规定幅度内选择。同一导流分期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为准。
表3.2.1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b) 3.3.1 当坝体施工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3.1的规定执行。
表3.3.1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c) 3.3.2 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3.2的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满足蓄水要求。
表3.3.2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d) 10.2.1 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4-2-1-8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3.0.9 围堰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0.9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围堰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工程应急措施。
表3.0.9 围堰工程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4-2-1-9 《土石坝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648—2013
a) 3.0.4 由坝体拦洪度汛时,应根据当年坝体设计填筑高程所形成的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0.4确定度汛标准。
表3.0.4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设计洪水标准
4-2-2 安全超高
4-2-2-1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
a) 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表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下限值(m)
注 1 安全加高系指波浪、壅浪计算顶高程以上距离泵房挡水部位顶部的高度;
2 设计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设计运行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校核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最高运行水位或校核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
4-2-2-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a) 4.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4.0.1中的规定。
表4.0.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b) 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c) 4.0.7 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0.7确定。
表4.0.7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4-2-2-3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a) 5.3.1 坝顶在水库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式(5.3.1)确定:
式中 y——坝顶超高,m;
R——最大波浪在坝坡上的爬高,m,可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e——最大风壅水面高度,m,可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A——安全加高,m,按表5.3.1确定。
表5.3.1 安全加高 A 值(m)
b) 5.3.2 地震区的安全加高尚应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按SL 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c) 5.3.6 坝顶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沉降超高值应按本规范8.4.3的规定确定。各坝段的预留沉降超高应根据相应坝段的坝高而变化。预留沉降超高不应计入坝的计算高度。
d) 5.5.3 土质防渗体顶部在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表5.5.3的规定取值。非常运用条件下,防渗体顶部不应低于非常运用条件的静水位。并应核算风浪爬高高度的影响。
表5.5.3 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渗体顶部超高(m)
当防渗体顶部设有防浪墙时,防渗体顶部高程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得低于正常运用的静水位。
防渗体顶部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
4-2-2-4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a) 2.3.7 控制段的闸墩、胸墙或岸墙的顶部高程,在宣泄校核洪水时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挡水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2.3.7。
表2.3.7 安全超高下限值 单位:m
当溢洪道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坝顶高程协调一致。
4-2-2-5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a) 4.2.4 水闸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泄水两种运用情况确定。挡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水闸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超高值之和;泄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相应安全超高值之和。水闸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4.2.4。
表4.2.4 水闸安全超高下限值(m)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其闸顶高程不得低于防洪(挡潮)堤堤顶高程。
闸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软弱地基上闸基沉降的影响;
——多泥沙河流上、下游河道变化引起水位升高或降低的影响;
——防洪(挡潮)堤上水闸两侧堤顶可能加高的影响等。
b) 4.2.17 露顶式闸门顶部应在可能出现的最高挡水位以上有0.3~0.5m 的超高。
4-2-2-6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a) 9.1.1 坝顶高程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侧防浪墙顶高程与水库正常蓄水位的高差或与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按公式(9.1.1)计算,应选择两者计算所得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最终的选定高程。
式中 Δh——防浪墙顶与水库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 b——波高,m,按本规范附录B.5确定;
h z——波浪中心线至水库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按本规范附录B.5确定;
h c——安全超高,按表9.1.1的规定取值。
表9.1.1 安全超高hc(m)
4-2-2-7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a) 3.2.2 安全超高标准。
闸门、启闭机和电气设备工作平台对挡水位的安全超高标准,对于整体布置进水口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口应根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与特征挡水位按表3.2.2采用;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还应符合GB 50286—98的有关规定。
表3.2.2 进水口工作平台安全超高标准(cm)
注 表中安全超高为特征挡水位加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后的安全加高值。
4-2-2-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a) 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不低于表3.4.10值。
表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 单位:m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
3 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堰顶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4-2-2-9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05
a) 8.1.1 坝顶应高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防浪墙顶的高程应高于波浪顶高程,其与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由公式(8.1.1)计算,应选择两者中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选定高程。
式中 Δh——防浪墙顶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 1%——波高,m;
h z——波浪中心线至正常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 c——安全超高,按表8.1.1采用。
表8.1.1 安全超高hc(m)
4-2-2-10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
a) 3.2.2 不允许漫顶的水工挡土墙墙前有挡水或泄水要求时,墙顶的安全加高值不应小于表3.2.2规定的下限值。
表3.2.2 水工挡土墙墙顶安全加高下限值 单位:m
4-2-2-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6.3.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不低于表6.3.10中的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宜预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 考虑涌浪、折冲水流或下游支流顶托影响。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表6.3.10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 单位:m
4-2-2-12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6.2.3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堰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应不低于表6.2.3规定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宜预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 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顶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表6.2.3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 单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