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一 水准测量
(1)等级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22的规定。
表122
等级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注 n为水准路线单程测站数,每千米多于16站时,按山地计算闭合差限差。
(2)等级水准测量测站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表123
等级水准测量测站的技术要求
注 当采用单面标尺四等水准测量时,变动仪器高度两次所测高差与黑红面所测高差的要求相同。
(3)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05、DS1型仪器不应大于±15″;DS3型不应
大于±20″。
2)二等水准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其补偿误差绝对值不应大于0.2″。
3)水准尺上的每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大于±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应大于±0.5mm。
(4)水准观测应注意下列事项:
1)水准观测应在标尺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并用测伞遮蔽阳光,避免仪器曝晒。2)严禁为了增加标尺读数,把尺垫安置在沟边或壕坑中。
3)同一测站观测时,不应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螺旋时,其最后均应为旋进方向。
4)每一测段的往测与返测,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必须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5)五等水准观测,可不受上述3)、4)款的限制。(5)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
1)因测站观测限差超限,在迁站前发现可立即重测,若迁站后发现,则应从高程点重新起测。
2)往、返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二等水准重测后,应选用两次异向合格的结果,其他等级水准重测后,可选用两次合格的结果。如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其较差均不超限时,应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6)水准测量路线需要跨过江、河、湖、泊和山谷等障碍物时,其测站视线长度,二
等水准超过100m,三、四等水准超过200m时,应按照 GB/T12897—2006和 GB/T 12898—2009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