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的依据、内容和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二)预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山东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有关设计规范);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6)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7)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述第(3)、(4)、(5)项材料。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办理的过程
200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东平湖至济南段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国土资厅函〔2002〕405号)批复了济平干渠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2003年11月15日,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韩庄运河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08号)批复了韩庄运河段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2005年2月3日,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南四湖至东平湖段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119号)批复了南四湖至东平湖段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2005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5〕490号)批复了南四湖水资源控制工程、穿黄河工程、济南至引黄济青段工程、鲁北段工程用地预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