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水环境监管契约机制研究:以富春江流域造纸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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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工业水环境监管中的委托-代理结构

在工业水环境监管问题中,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存在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作为委托人,委托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主动处理生产废水实现达标排污;企业作为代理人,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从事生产活动、进行生产废水处理、获得经济剩余。同时,这种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对待水环境问题的委托-代理关系,满足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特征[151]:①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作为水环境监管部门的地方政府,虽然具有监督管理防治水体污染、执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费征收计划等职能,但是由于无法了解到企业的水污染物处理成本等私有信息,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②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代理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可能会采取某些机会主义或利己主义的行为,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在工业水环境监管中,从长期看会导致环境违法企业驱逐守法企业的“逆向选择”问题,企业“隐藏行动”、地方政府庇护环境违法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因此,根据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委托人,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与企业成本信息和技术水平相比,地方政府的水环境监管机制为共有信息,所以地方政府为委托人,企业是代理人。

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构成了工业水环境监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关系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执行效率、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收益大小和收益分配模式。因此,对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指导监管的执行运作,而且有助于推动整个水体环境的良性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因此激励机制的设计是影响代理人是否能与委托人保持一致的关键要素。在工业水环境监管的执行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面临着来自排污企业的“道德风险”,如虚报成本类型、不努力进行水污染物处理等情况。要真正降低这种“道德风险”,还需要恰当地制定政企之间的契约来有效地激励和约束排污企业的水环境行为[152],这部分内容将在下面小节中进行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