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标准的层级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层级的划分,仅仅是因为适用范围的不同,与标准技术水平的高低无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一、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是国家标准。根据GB/T 20000.1—2014,国家标准的定义为“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引自GB/T 20000.1—2014,定义5.3.3]。即为,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对全国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按照实施力度的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
二、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指“由行业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引自GB/T 20000.1—2014,定义5.3.4],其适用范围仅为行业范围内。对水利技术标准而言,水利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足而又需要在水利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水利行业标准由水利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审批、编号和发布,并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将已发布的水利行业标准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指“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引自GB/T20000.1—2014,定义 5.3.5]。地方标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具有民族特色和特殊的地域特点。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由社会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2015年3月11日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自此,中国的团体标准发展步入正轨,市场主体将真正成为标准制定的主要参与方,政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也必定会对团体标准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团体标准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多年来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修订时间慢、标龄长、标准不齐全等顽症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某些行业内缺乏相关统一的标准,导致了在技术引领、质量保证等方面出现了不利于产业发展的无序竞争趋势,因此急需寻找一种适应性强的标准化管理机制。推进社会团体标准的培育发展,把可由市场机制产出的标准交由市场决定,既可避免制定出的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又可加快标准制定速度、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政府可把更多精力放在保障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范围的强制性标准,及市场不愿、不宜、不能提供的基础性标准上。因此,发展社会团体标准有助于改进标准管理体制的弊端,是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
2.团体标准有利于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在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并具备相应的标准化能力的学会、协会等专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团体标准在规范行业发展和竞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优化产业链、增强行业竞争力、扶优治劣、做大做强产业,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团体标准产业影响大、标准制定灵活、内部协调相对容易、与自主核心技术结合紧密,从而能够得到制定主体的主动参与和积极追随,能够体现市场整体水平,能够体现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3.团体标准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中小微企业由于标准化意识不到位、标准化人才匮乏,造成其标准化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制约了其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发展。调查发现,这些企业所生成的无标产品在一致性和稳定性上存在较大的缺陷。中小微企业通过形成标准联盟、抱团发展,一是能有效地整合各个企业的资源和研发力量,共同分担研发成本,快速制定联盟标准,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和走向市场的步伐;二是中小微企业由于有了联盟标准支撑的底气,可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市场竞争的信心,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勇于做大做强,促使产品优化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4.团体标准有利于社团自律、有序竞争,规范社团会员的市场行为
团体标准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技术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能充分发挥规范行业门槛,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内企业间的健康有序的合理竞争。
5.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将被严格限定在“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的范围内,政府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或“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也就是说,在中国新型标准体系中,强制性标准保底线,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强基础,而团体标准充分体现行业标杆,及时反映行业特点,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如: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在团体标准制定上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官、社广泛参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效率高,所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起到了拾遗补缺和有效拓展的作用,成为国家工程建设行业重要的标准技术支撑。例如,CECS 182《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作为国家标准GB 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配套标准,为智能建筑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检测依据。
五、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针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标准虽然只在某企业适用,但在地域上可能会影响多个国家。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大多是不公开的。然而,作为组织生产和第一方合格评定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企业应将企业标准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是规范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企业标准中大部分是“过程”标准,主要是对各类人员,例如开发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测试检验人员、销售供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如何开展工作做出规定;企业标准中少部分是“结果”标准,主要是针对“物”,例如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最终产品等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