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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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农村饮用水相关技术标准

一、饮用水源相关的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993年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主要内容为:①提出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②说明了此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参照使用此标准。此标准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两级,规定了两级标准的限值。

2007年7月1日实施的GB 5749—2006涉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有:“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依据此标准的适用范围,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也应执行此规定。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规定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要分别达到其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水质标准,并且将水质指标分为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三大类及规定了相应指标的检验方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如果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则经自来水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GB 5749—2006的要求。为了标准能够更好的执行,GB 3838—2002对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作了灵活规定,即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为必检项目,特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涉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4848的要求。”“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的标准。此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此标准主要内容有:规范的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术语与定义、水源地划分的基本要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保护区定界原则及编写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和计算可参考选用的水质模型等。

二、饮用水源监测相关的标准

(一)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219—1998中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源相关的内容有:

(1)地表供水水源地、水源型地方病发病区和城市主要地表供水水源地上游1000m处应布设断面。

(2)地表供水水源地采样频次每年不得少于12次,采样时间根据具体要求确定。

(3)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区和饮水型地方病(如高氟病)高发地区应布设采样井。

(4)平原(含盆地)地区地下水采样井布设密度一般为1眼/(200km2),重要水源地或污染严重地区可适当加密。

(5)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区每月采样一次。

(6)水源保护区应布设生物监测的采样垂线(点)。

(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2003年实施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地表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流域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监测数据整理、处理与上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编等。

其中,专门针对饮用水源的规定有:

(1)饮用水源地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饮用水源的江河除监测常规项目外,必须注意剧毒和“三致”有毒化学品的监测。

(3)规定了洪水期和退水期要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及其具体的监测方法。

(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04年实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水监测点网设计、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现场监测、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实验室分析及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编等。其中,专门针对生活饮用水源,还规定了特殊选测项目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的规定的项目选取。

(四)其他相关的技术标准

GB 5749—2006中6.1~6.5规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项目、监测点的设置及检验方法;《地下水质量标准》要求各地区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两次(丰、枯水期),水质项目分析方法采用GB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同时还规定了监测项目和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还规定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优先选用该标准列出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CJ/T 206—2005规定:

(1)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838有关规定执行,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4848有关规定执行。

(2)规定了水源水的采样点布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3)规定了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750等标准执行,也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