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解的主要内容

一、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水行政执法是相对于水行政立法与水行政司法而提出来的。简而言之,就是水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水事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针对水行政执法相对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定水行政行为而做出的带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具体行为。

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行政许可(亦称为水事行政审批)、水行政征收、水行政确认、水行政指导、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水行政命令。

二、水事纠纷调解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用水需求越来越大,水事矛盾越来越突出,经常发生的水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一方修建跨河工程给上下游、对岸堤防的防洪标准造成影响,或不能正常用水而引发的纠纷。

(2)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发的纠纷。

(3)因泄洪或排涝引发的纠纷。

(4)因向河道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纠纷。

(5)其他纠纷。

水事纠纷调解是发生水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水行政机关居中主持,通过友好协商、互让互谅的方式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水事纠纷的行政行为。它是介于水行政复议与水事法律诉讼之间的一种救济措施。在水事纠纷调解中,国家水行政主管机关以中间人的角色,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主持调解时,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国家利益为前提,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求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