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基础埋置深度确定
2.3.1 设计原则
基础埋置深度一般是指从室外设计地面到基础底面的距离。在保证建筑物基础安全稳定、耐久使用的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以节省工程量且便于施工。由于地表土一般比较松软,易受雨水等外界影响,性质不稳定,所以不宜作为持力层。为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现行《地基规范》规定,除岩石地基外,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为了保护基础不受人类和其他生物活动的影响,基础顶面应低于设计地面0.1m以上。一般来说,在满足地基稳定性和变形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基础应该尽量浅埋。
2.3.2 影响基础埋置深度的因素
确定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以下5个因素。
1.上部结构情况
上部结构情况包括建筑物使用功能、类型、规模、荷载大小与性质。例如,利用地下室作为地下车库、地下商店、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或作为人防设施时,其基础埋深至少大于3m。
基础上荷载大小和性质不同,对地基土的要求也不同,因而会影响基础的埋置深度。一般来讲,荷载越大,基础埋深也就越大。荷载性质对基础埋深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承受水平荷载的基础,必须有足够的埋深来获得土的侧向抗力,以保证基础的稳定性,减小建筑物的整体倾斜,防止倾覆和滑移;承受上拔力的结构,如输电塔基础,也要求有一定的埋深,以提供足够的抗拔阻力。高层建筑由于使用要求及地基持力层承载力需要,一般均设置地下室,其基础的埋深除应考虑上述因素外,一般还应考虑下列要求。
(1)对一般天然地基,基础埋深不宜小于H/15(H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且不宜小于3m。
(2)对于桩基,基础埋深不宜小于H/18(基础埋深系指室外地坪至承台底)。
(3)对于岩石地基,基础埋深不受第(1)条限制,但当建筑物高宽比大于4时,应验算倾覆,必要时可设置基础锚杆。
2.工程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条件往往对基础设计方案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当选择地基承载力高的坚硬土层作为地基持力层,由此确定基础的埋置深度。天然地基土因土层性质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4种情况,如图2.11所示。
(1)在地基受力层范围内,自上而下都是分布均匀、压缩性小的好土层,如图2.11(a)所示,这时基础埋深由其他条件和最小埋深确定。
(2)自上而下都是压缩性高、承载力低的软弱土层,如图2.11(b)所示,对于低层房屋,可采用浅基础,但应采用相应的措施以减轻地基变形过大产生的危害。
(3)上部为软弱土层而下部为良好土层,如图2.11(c)所示。这时,持力层的选择应区别对待。
1)当软弱表层土较薄,厚度小于2m时,应将软弱土层挖除,将基础置于下部坚实土层上。
2)当表层软弱土层较厚,厚度达2~4m时,低层房屋可考虑扩大基底面积,加强上部结构刚度,把基础放置在软土层上,对于重要建筑物,一定要把基础置于下部坚实土层上。
3)当表层软弱土层很厚,厚度大于5m时,挖除软弱土层工程量太大,可考虑采用人工地基、桩基础或其他深基础方案。
(4)上部为良好土层而下部为软弱土层,如图2.11(d)所示。基础尽量浅埋,即采用“宽基浅埋”方案。利用表层好土层作为持力层,以减小软弱下卧层所受的压力。若好土层很薄,则按第(2)种情况处理。
图2.11 地基土层的组成类型
此外,当地基土在水平方向的分布很不均匀时,同一建筑物基础的埋深可不相同。对于墙下条形基础,可沿墙长将基础底面分段做成高低不同的台阶状,并由浅到深逐渐过渡,分段长度不宜小于相邻两段底面高差的1~2倍且不应小于1m,如图2.12所示。
3.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的情况与基础埋深也有密切关系。当地基中有地下水时,基础应尽量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以方便施工。当基础必须置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基坑排水、坑壁围护等措施以及地下水有无侵蚀性等,设计时还应考虑地下室防渗和抗浮等问题。
图2.12 墙基础埋深变化时台阶做法
当持力层下埋藏有承压含水层时(图2.13),为防止坑底土被承压水冲破(即流土),要求坑底以下土的自重应力大于承压含水层顶面的静水压力,即
式中 γ0——基坑底面至承压含水层顶面范围内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取饱和重度,kN/m3;
h——基坑底面至承压含水层顶面的距离,m;
γw——水的重度,kN/m3;
hw——承压水位,m。
图2.13 基坑下埋藏有承压含水层的情况
如果式(2.1)无法得到满足,应设法降低承压水头或减小基础埋深,对于平面尺寸较大的基础,在满足式(2.1)的要求时,还应有不小于1.1的安全系数K,即
4.地基冻融条件
地表下一定范围内,土层温度随大气温度而变化。季节性冻土是指冬季冻结、天暖融化的土层,在我国北方地区分布较广。若产生冻胀,基础有可能被上抬,土层融化时,土体软化,强度降低,地基产生融陷,地基土的冻胀与融陷通常是不均匀的。因此,容易引起建筑物开裂损坏。
土冻结后是否会产生冻胀现象,主要与土的粒径大小、含水量的多少及地下水位高低等因素有关。对于结合水含量极少的粗粒土,因不发生水分迁移,故不存在冻胀问题;处于坚硬状态的黏性土,因为结合水的含量很少,冻胀作用也很微弱。某些细粒土(粉砂、粉土和黏性土)由于结合水表面能较大,又存在毛细水,故水分迁移现象明显,冻胀较严重;若地下水位高或通过毛细水能使水分向冻结区补充,则冻胀也会比较严重。《地基规范》根据冻胀对建筑物的危害程度,把地基土的冻胀性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强冻涨和特强冻胀5类。
对于冻胀性土应考虑冻胀对基础埋置深度的影响,其最小埋深dmin可按式(2.4)确定,即
式中 dmin——基底最小埋置深度,m;
zd——设计冻深,m;按现行《地基规范》的有关规定取值;
hmax——基础底面以下允许残留冻土层最大厚度,m,按《地基规范》的有关规定取值。
5.场地环境条件
在靠近原有建筑物修建新基础时,为了保证原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埋深;否则,新、旧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值一般不应小于两基础底面高差的1~2倍,如图2.14所示。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则在基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邻近原有建筑物的安全。例如,新建条形基础分段开挖修筑;基坑壁设置临时加固支撑;事先打入板桩或设置其他挡土结构;对原有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等。
图2.14 不同埋深的相邻基础
如果在基础影响范围内有管道或沟、坑等地下设施通过时,基础底面一般应低于这些设施的底面;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基础对地下设施的不利影响。
若建筑物场地靠近各种土坡,包括山坡、河岸、海滨、湖边等,则基础埋深应考虑邻近土坡临空面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