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说明
1.《中国河流泥沙公报》(以下简称《泥沙公报》)中各流域水沙状况系根据河流水文控制站实测径流量和实测输沙量与多年平均值的比较确定。
2.河流中运动的泥沙一般分为悬移质(悬浮于水中向前运动)与推移质(沿河底向前推移)两种。目前推移质测站较少,其数量较悬移质少得多,故《泥沙公报》中的输沙量一般是指悬移质部分,不包括推移质。
3.《泥沙公报》中描写河流泥沙的主要物理量及其定义如下:
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过水断面的水量(立方米/秒);
径流量——一定时段内通过河流某一断面的水量(立方米);
输沙量——一定时段内通过河流某一断面的泥沙质量(吨);
输沙模数——单位时间单位流域面积产生的输沙量 吨/年 平方公里
含沙量——单位体积水沙混合物中的泥沙质量(千克/立方米);
中数粒径——泥沙颗粒组成中的代表性粒径(毫米),小于等于该粒径的泥沙占总质量的50%。
4.河流泥沙测验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一般采用断面取样法配合流量测验求算断面单位时间内悬移质的输沙量,并根据水、沙过程推算日、月、年等的输沙量。同时进行泥沙颗粒级配分析,求得泥沙粒径特征值。河床与水库的冲淤变化一般采用断面法测量与推算。
5.我国地形测量中使用了不同的基准高程,如1985国家高程基准、大沽高程等。《泥沙公报》中除专门说明者外,均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6.本期《泥沙公报》的多年平均值除另有说明外,一般是指1950—2015年实测值的平均数值。如实测起始年份晚于1950年,则取实测起始年份至2015年的平均值。近10年平均值是指2006—2015年实测值的平均数值。基本持平是指本年度径流量和输沙量的变化幅度不超过5%。
7.本期《泥沙公报》发布的泥沙信息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河流泥沙信息。
8.本期《泥沙公报》参加编写单位为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的水文局,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新疆、甘肃、陕西、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浙江、江西、福建、云南、广西、广东、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泥沙公报》编写组由水利部水文局、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与各流域机构水文局主要编写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