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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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认识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的工程承包市场上为买卖特殊商品而进行的由一系列环节组成的特殊交易活动。

这里的“特殊商品”是指建设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实施,又包括建设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活动。

“特殊交易活动”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欲买卖的商品是未来的,并且还未定价;二是这种买卖活动是由一系列特定环节组成的,即招标、投标、开标、授标、中标、签约及履约等环节。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条件,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体

(一)建设工程招标人

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1.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指建设工程招标人能够自己组织招标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素质。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标的能力。如果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只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

(1)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权利。

(2)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的权利。

(3)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权利。

(4)享有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3.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3)不侵犯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4)委托代理招标应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资料、支付委托费用等义务。

(5)保密的义务。

(6)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7)承担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建设工程投标人

建设工程投标人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主体,它是指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通常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必须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三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资质

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资质,指建设工程投标人参加投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素质,包括资历、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社会信誉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2.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

(1)有权平等地获得和利用招标信息。

(2)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3)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4)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5)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竞争。

(6)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7)有权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建设工程投标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3)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4)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5)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6)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组织。它必须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指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素质,包括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1)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2)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

(3)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4)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维护委托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4)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招标行业协会的指导。

(5)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省、市、县(市)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性质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通常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监管职能,是事业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省、市、县(市)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上级与下级之间有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必须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职权

(1)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2)审查发放招标组织资质证书、招标代理人及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3)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申请书,对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或招标代理人的招标代理资质、采用的招标方式进行审查认定。

(4)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人要求变更发出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批。

(5)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进行复查。

(6)对标底进行审定,可以直接审定,也可以将标底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再审定。

(7)对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8)核发或者与招标人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9)审查合同草案,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0)调解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11)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委托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

(1)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

(2)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可较好地实现投资效益。

(3)通过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可有效地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布于众,以招引投标人作出积极反映。公开原则要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具体表现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标明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所有招投标活动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统一标准进行,做到程序合法、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招标、投标、开标的程序和法定时限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是指真实合法,不可用歪曲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去欺骗对方。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履行合同,不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