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电力生产安全保证和安全监察
电力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许多工作需要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共同做好,才能保证安全。为此,电力部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简称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通过充分发挥这两个体系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一、安全保证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体系是指由两个以上相互作用的要素(部分或环节),按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安全保证体系,就是指为实现安全生产,由人员、设备和管理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个体系中,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一个是人员,一个是设备,一个是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优良的设备和设施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和保证;科学的管理则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只有通过人员、设备和管理这三个要素在安全生产的动态过程中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并且更加有机地结合,才能搞好安全生产,保持长期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从这一内涵出发,安全保证体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不断地提高安全生产三个要素的品质,实现三个要求的最优组合和协调发展。具体地说有以下三个任务:
(1)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这支队伍,应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责任感、良好的安全意识、娴熟的业务技能、遵章守纪的优良品质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2)保持设备、设施的健康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改善和提高设备、设施的性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设施的潜力。
(3)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安全保证体系是客观存在的,所不同的是,有的企业安全保证体系比较完善和有效,有的则不那么完善和有效。如何完善这一体系,是每个电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电力企业完善安全保证体系,要在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设备健康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负责,党、工、团密切配合,安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职工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体制。相应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科学地确定各类各层次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时空位置和应负的安全责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工作程序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企业中形成一个明确目标、任务、职责、程序和权限,互相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有机整体。
二、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是一种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依次进行监察、纠正和惩罚的工作。
电力安全监察是指电力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对行业内部各企业或企业内部各生产管理和有关部门,贯彻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和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电力行业和企业内部自上而下、各个层次的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员,构成了电力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监察体系。它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运用行政和上级赋予的职权,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全过程的人身与设备的安全进行监察,这种监察职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带有强制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又作为安全管理的综合部门,协助领导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具有安全管理的职能。
三、安全保证与安全监察的关系
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有所不同。安全保证体系要保证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实现安全、可靠,要解决安全生产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过程中,谁对哪些工作负有安全责任,在哪些范围内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使企业生产的每项工作,每个岗位人员都时时、处处考虑到安全问题,落实好安全保证措施。安全监察体系则直接对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或安全主管领导负责,要监督、监察安全保证体系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的反事故技术措施,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的安全可靠。安全保证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完成的职责,安全监察体系则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都是为达到安全生产的共同目的而建立和工作的,是从属于安全生产这一系统工程中的两个子系统。因此,这两个体系既要独立有效地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又要围绕统一的安全目标,有机配合,协调运作,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整体的防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