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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基础上编制本级工程的总体和年度实施方案,由部项目办组织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部项目办根据本工程建设任务和进度,组织各流域机构、各省编制本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法人报送水利部。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根据水利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做好投资计划的分解,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切实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确保投资计划执行的进度、质量和效益。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协助做好本级工程建设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根据相应年度建设任务及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部项目办。同时,加强对本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执行进度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年度投资计划。因技术进步、建设条件变化、价格变化等因素确需要修订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等设计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省级水文部门、流域水文局及部项目办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和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建设进行论证。
(二)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由部项目办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三)站网局部调整、重要仪器设备和材料技术指标等一般设计变更,由相应的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经部项目办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批准实施并报水利部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