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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工程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本工程建设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原则。本工程资金由项目法人集中管理、统一支付。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按照项目法人授权或委托协助对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本工程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三)效益原则。本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合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可靠;编制项目建设资金计划、预算、执行、控制情况;做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组织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履行合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资金;工程完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