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九条 档案验收是本工程各阶段验收(含合同完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以下同)的重要内容,各阶段验收时应同步或提前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本工程档案验收分为“同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两种形式。
(一)同步验收是指在进行合同完工验收时,应同步对相关工程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档案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同步验收原则上由部项目办或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的档案人员负责,并应将项目档案收集情况及整理质量等评价意见写入合同完工验收意见中。
(二)专项验收是指专门对相关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整体工程专项验收由水利部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单项工程专项验收由部项目办或由其委托的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负责组织,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进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三)部项目办可根据单项工程规模,确定相关单项工程档案验收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各承建单位应在合同完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档案移交给部项目办或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部项目办、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的各职能部门,针对本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归档时间,可按年度或项目管理工作实际而定,但最迟应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单项工程档案(应包括其开展项目管理类的文件材料)向部项目办提交,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应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7),并附档案目录(目录应为案卷级和文件级)。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档案交接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本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标准与具体方法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附件:1.本工程应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本工程建设项目归档单位代码表
3.本工程档案分类表
4.案卷目录
5.卷内目录
6.卷内备考表
7.本工程档案交接单
附件1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应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件2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归档单位代码表
续表
附件3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档案分类表
续表
附件4
案卷目录
附件5
卷内目录
附件6
卷内备考表
附件7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档案交接单
本单附有目录______张,包含工程档案资料______卷。其中永久______卷,长期______卷,短期______卷;在永久卷中包含竣工图_____________张。
归档或移交单位(公章):
负责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公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