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日常运行管理基本制度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小型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应建立和落实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工程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等基本制度,是实现水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是水库安全运行的制度保障。
2.2.1 调度运用制度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依据《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试行)》,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规程和调度运用计划,按照管辖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调度运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库,其编制的调度运用规程和调度运用计划,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调度规程是水库调度运用的依据,应当明确调度任务、调度原则、调度要求、调度条件、调度方式等。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调度指令,建立调度值班、检查观测、水情测报、运行维护等制度,做好调度信息通报与调度值班记录。
2.2.2 巡视检查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应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等规程规范制定并落实巡视检查制度,具体规定巡视的时间、部位、内容和方法,并确定其路线和顺序,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开展巡视检查时,要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量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初步分析、及时报告、记录存档等工作。
2.2.3 工程安全监测制度
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250号)及有关规定,小型水库应设置水位、渗流监测设施,并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安全监测项目。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开展大坝变形观测。南方地区土石坝还应增加对白蚁危害的监测。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 551—2012)和《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 601—2013)的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及时整理各监测项目的原始数据记录,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认真做好大坝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开展综合分析,科学评估大坝工作状态,提出加强大坝安全管理的建议。
2.2.4 维修养护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的要求,依照《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制定水库大坝维修养护制度,及时组织开展维修养护工作,使大坝工程、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延长工程使用寿命。
2.2.5 档案管理制度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他小型水库应加强基本技术资料积累和管理。
2.2.6 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水库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切实做好遭遇突发事件时防洪抢险调度和险情抢护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小型水库应按照《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安全时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等要求,制定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以保证水库在遭遇超标准洪水、工程严重隐患和险情、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重大安全事件时有章可循、有效应对。根据水库应急管理的需要及有关规定,预案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分析、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培训与演练、监督管理等内容。应急预案原则上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落实。
2.2.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水库在日常运行阶段,防止和减少操作运行、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等生产环节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水库运行及管理人员安全,保障水库大坝和设施免遭破坏。小型水库管理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应责任,通过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等,形成事故防控、报告与处置、责任追究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水库运行管理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除防汛检查外,应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暑、防冻等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地方人民政府应负责明确水库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对管护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技能培训,督促水库业主、租赁承包人和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组织和协调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