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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防洪理论
城市防洪是指为防治城市区域内某一河流区域、河段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根据流域或河段的自然特性、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安排,研究提出规划的目标、原则、防洪工程措施的总体部署和防洪工程措施规划等内容。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地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标准,是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水利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为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规定,城市防洪标准应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进行确定,城市防洪是以保护城市人民的生命安全为目的而做的相关措施,包括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防洪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筑堤防洪与防汛抢险,疏浚与河道整治,分洪、滞洪与蓄洪;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非工程手段,以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