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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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桂水基〔2014〕41号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系列定额》(桂水基〔2007〕38号,以下简称《规定》)实施至今已7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规定》中的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计价的实际需要。为了规范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造价编制,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我厅定额站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同时对《规定》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局部调整。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作为《规定》的补充,一并使用。该补充定额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