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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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探索珊溪水利枢纽水源保护综合执法机制

4.1 珊溪水源保护实行综合执法体制必要性

(1)水源保护的整体性要求。长期以来,珊溪水源保护行政执法管理仍然停留在各自为政、自成一体、孤军作战的阶段,缺乏宏观上的协调统一,水源保护行政管理的综合效应和整体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如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方法不科学、管理手段不先进等。通过实行综合执法,可产生新的、不同于专业执法的新作用,以解决错综复杂的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2)提高执法效率的要求。在当前的执法体制下,执法机构多,职能交叉重叠,统一协调处理比较难,缺乏横向联系与互通,没有充分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和基层政权的推动作用。一些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存在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管、重权轻责、推诿搪塞,执法主体权责不清、相互掣肘的现象,水源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一直处在于低效率状态。建立综合执法体制,在于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区域性的行政资源整合,规范行政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3)水源保护长效管理的要求。综合执法机构是一个常设性机构,行政执法的主体、权力和职责相对固定,人员、设备、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即对水源保护的行政执法管理是长期的,而非追求短期效应。因此建立综合执法体制,合理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促进水源保护有效开展。

(4)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支水源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在水源保护中集中有效地进行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这种改革和创新,不仅可以解决水源保护中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还可以大大提高水源保护水平,在管理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

(5)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解决目前日益复杂的水源保护问题,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本上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改革。因此进一步改革水源保护执法体制,建立权责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运作高效的珊溪水源保护综合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将有力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2 综合执法体制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综合执法机构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就可以相对集中行使水源保护相关行政罚权。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为综合执法体制指明了方向。

构建综合执法体制,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复杂化和执法主体多元化,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借鉴新加坡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的行政执法模式,结合我国在城市管理上已广泛开展的比较成熟的综合执法体制,在珊溪库区围绕水源保护变革现有执法体制,将整合后的行政执法权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可以使执法主体的权责更加明确,提高和增强执法效率与效果。因此,在珊溪建立水源保护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切实可行的。

4.3 建立珊溪水源保护综合执法体制的设想

(1)基本原则。一是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原则。结合珊溪水源保护行政管理实际,将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能相对集中起来,统一由综合执法队伍行使,做到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二是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建立一支珊溪水源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履行执法职能,统一对外执法,增强管理能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实现执法人员素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

(2)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在现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设立其下属单位珊溪水源保护分局,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统一履行珊溪水源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珊溪分局行使珊溪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水利、环保、农业、海洋与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海事、港航、住建、国土、规划、林业、卫生等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3)队伍建设。现分布在水源保护一线执法人员(有关部门按执法区域面积比例计划)约为74人,综合执法机构人员配置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建议编制人数为40人,按程序报批后,从珊溪水源保护现有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中选拔。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执法监督,严格实行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总之,理顺珊溪饮用水水源保护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综合执法体制,设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转换执法模式,更新执法方式,明确执法责任,满足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使珊溪水源保护的行政执法能力得以大力提升,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