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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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海县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措施与成效

2.1 强领导、建组织、思想高度重视

2.1.1 领导重视

面对河道非法采砂的严峻态势,宁海县委、县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多次过问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借鉴永嘉县集中整治、盗砂入刑的成功经验,彻底整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生态和行洪安全。县分管领导亲自参与河道禁砂通告和河道禁砂实施方案的修改制订,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2.1.2 建立组织

成立以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公、检、法、水利、国土、环保等23个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执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海县水利局,有关单位抽专人参与禁砂工作。执法工作小组由公安、水利、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确保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1.3 责任捆绑

县委、县政府把这次禁砂行动与相关单位、乡镇(街道)的年终目标考核结合起来,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分解禁砂工作任务,实行责任捆绑,形成工作合力。

2.2 重调研、定方案、前期准备充分

2.2.1 深入调研,运筹帷幄

宁海县在开展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前,县政府邀请浙江省水利厅、宁波市水利局河道管理专家及法律顾问,召集县水利局、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单位研究探讨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多次讨论认为,由县水利局对全县河道采砂影响状况作出评估,县国土局对禁砂后机制砂的开发利用情况作出评估,县环保局对河道采砂造成水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县住建局对河道禁砂后砂石市场的供需平衡情况作出评估。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评估情况由县政府出台全面禁止河道采砂通告。2013年7月,县水利局完成《宁海县河道(溪道)采砂影响报告》、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都提交了各自的报告。经过调研评估得出,河道全面禁砂势在必行,群众对禁止河道采砂的呼声非常强烈,并且宁海县机制砂的开采已初具规模,基本能保障建设用砂的需求。

2.2.2 敲定方案,铁腕治砂

面对河道全面禁砂的艰巨任务,宁海县政府请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领导带领县水利局相关人员,于2013年9月赶赴禁砂成绩显著的永嘉县取经,该县盗采入刑的成功经验坚定了县委县政府全面禁砂的信心和决心。县委常委会专题讨论全面禁砂方案,并于2013年12月13日向全县发布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通告》,2013年12月19日召开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动员大会,并下发《宁海县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以铁的手腕、铁的决心、铁的措施全力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3 抓行动、促落实、措施强硬有力

2.3.1 攻心先行,重拳出击

(1)舆论攻心。宁海县媒体全体出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全社会发布《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媒体公开跟踪报道全县禁砂工作进展情况30多次;县水利局派员在各乡镇(街道)、村、河道边等醒目位置张贴禁砂通告500多张,并一一向采砂业主送达禁砂通告。强大的舆论攻势不但针对采砂业主,也针对全县老百姓,形成“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

(2)约谈攻心。禁砂通告送达后,县禁砂办对前期排摸的12只本地采砂船主及6只外地采砂船主组织召开会议,分别由三防指挥部、县国土局、县水利局下发清障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撤离河道;执法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逐一约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政策、讲利弊,明晰非法采砂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3.2 依法依规,“亮剑”执法

(1)合理谋划,层层推进。经舆论攻心战后,6只外地采砂船全部撤离河道,12只本地采砂船也全部停止违法采砂,但依然心存侥幸,不愿撤离河道。为彻底根除河道安全隐患,防止采砂死灰复燃,县政府要求所有停留在河道的采砂船一律撤离。县禁砂办考虑到采砂船投资大、拆卸无补偿,业主抵触情绪较大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暴力抗法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事先排摸的采砂船情况进行逐一分析,采取先易后难、层层推进的方法,并在船只拆卸前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在行动中成立指挥组、安全组、应急组预防意外事件发生。经县禁砂办执法工作人员多方努力,攻坚克难,出动执法人员500人次,执法车辆100余次,到2014年8月,有10只采砂船拆卸运离河道。

(2)对屡劝不改的,果断“亮剑”。前童镇采砂船主童某面对禁砂执法工作人员的苦口婆心,拒不拆卸采砂船只,并以自杀相威胁,而且利用节假日半夜凌晨偷挖砂石。由公安、国土、水利等组成的执法工作小组经集体讨论,认为童某漠视法律的尊严,不思悔改,屡次非法作业,将其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刑拘。童某家属为争取从轻处理,已将船只拆卸运离。受童某刑拘威慑,群众举报偷挖砂石的情况骤然减少。9月16日,最后一只采砂船由业主拆卸运离。至此,全面禁砂工作取得重大胜利。在这次拆卸运离价值4000余万元采砂船行动中,无有偿赔付、无过激(暴力抗法)行为、无集体上访,创浙江省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