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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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查处情况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本案中建设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内围堰,把河道改为暗管,缩小河道断面,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在查实案情后,水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做好现场核查与调查笔录,同时向业主宣传了相关水法律法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但建设单位以2011年该工程的项目推进会会议纪要为由,认为已经通过审批,要求不拆除河道内建设的混凝土工程,改河道为暗管。执法人员反复向建设单位宣传法律法规,晓以利害,同时向专业人士咨询,搜集资料帮助其优化工程涉河施工建设方案。最终建设单位慑于法律的威严,拆除违法设施,重新制定施工方案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接受了行政处罚。

这起涉水案件很小,但在全县这样类似的涉水案件并不少。以2012年度为例:2012年水行政立案5件,其中4件为涉水案件;信访4件,其中3件为涉水案件;举报12起,其中8起皆为涉水案件(4起为举报不实)。海盐县境内河道密布、水域宽阔,在没有发现的地方,这样的涉水案件可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