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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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籍人员充分利用各项优惠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根据非居民个人适用税率表(见表2-2)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表2-2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外个人在境外的税负比较轻,在条件允许时,可以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控制在90天以内,从而享受部分所得免于在中国纳税的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对于短期来华人员,如果每年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则应充分利用短期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在第六年一次离境达到31天即可永远保持短期居民个人的身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7条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②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③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④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应综合考量专项附加扣除与各项免税补贴之间的关系,选择可以最大减轻税收负担的扣除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某个月的工资过高,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增加税收负担,只有平均发放工资,才能实现最低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2条的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根据上述制度,运用多次离镜的方式就可以降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纳税筹划图

图2-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7】 李女士为香港永久居民,就职于香港甲公司。2021年度,甲公司计划安排李女士在深圳的代表处工作180天(六个月)。2021年度李女士每月工资为2万元,六个月的工资总额为12万元,由于其在香港可以享受的各项扣除比较多,税负接近零。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不进行筹划,李女士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六个月的工资需要在中国纳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 000-5 000)×20%-1 410=1 590(元);六个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 590×6=9 540(元)。

甲公司可以选派两位员工轮流到深圳工作,每人工作90天,每月工资均为2万元。由此可以享受短期非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即该两位员工在深圳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可以在香港纳税(实际税负为零),不需要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为两位员工节税9 540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8】 赵先生为香港永久居民,在深圳创办了甲公司,每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约360天。自2019年度起,每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约50万元,境外年房租收入12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不进行筹划,自2019年度起,赵先生来自境外的房租收入可以免税五年。自第六年起,赵先生来自境外的租金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20%)×20%=16 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6 000×12=192 000(元)。如果赵先生在境外已经就该120万的租金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上述19.2万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假设赵先生在境外实际纳税10万元,则赵先生还应在中国补税9.2万元。

如果赵先生在自2019年起的每个第六年离境31天,则赵先生可以永久保持短期居民个人的身份,其来自境外的每年120万的租金收入可以免于在中国纳税,每年可以节税9.2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9】 孙先生为外籍人士,因工作需要,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2021年度,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各项补贴总额为8万元。孙先生目前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两个子女的教育费和一位老人的赡养费。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孙先生选择居民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则扣除总额=1 000×12×2+1 000×12=36 000(元);如果孙先生选择免税补贴优惠,则扣除总额为8万元,可以多扣除=80 000-36 000=44 000(元)。如果孙先生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则每年最高可以节税=44 000×20%=8 800(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10】 刘女士为外籍人士,属于中国非居民个人。因工作需要,每年在中国停留四个月,领取四个月的工资。公司原计划按工作绩效发工资,假设2021年领取的四个月工资分别为3 000元、6 000元、4 000元和20 000元,总额为33 000元。刘女士2021年度在中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000-5 000)×3%+(20 000-5 000)×20%-1 410=1 620(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刘女士预先估计四个月的工资总额在3万元左右,可以先按平均数发放,最后一个月汇总计算。即前三个月工资按照8 000元发放,第四个月按照9 000元(33 000-8 000×3)发放。刘女士2021年度在中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000-5 000)×3%×3+(9 000-5 000)×10%-210=460(元)。节税=1 620-460=1 160(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11】 马先生是香港永久居民,就职于香港甲公司。甲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需要派驻一位经理。公司原计划在深圳为马先生租赁一套公寓,预计2021年度马先生在深圳停留的天数约200天。马先生将成为中国内地居民纳税人。

筹划方案

如果马先生能增加回香港的次数,每回香港一次将减少在内地停留的天数,这样,马先生就能将2021年度在内地停留的天数降低为182天,就可以非居民个人的身份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马先生能够几乎天天回香港,即工作在深圳,但居住在香港,只是偶尔居住在深圳,这样,马先生就能将2021年度在内地停留的天数降低为90天,就可以不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仅在香港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