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德慎罚
周初的统治者在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从夏、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深深体会到天命总是归属有德者的道理,即“天命靡常,唯德是亲”。因此,他们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主张。“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把道德规范内化为生活习惯,使人们注重自省自律,借以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慎罚”是说在使用法律,实施刑法时应该谨慎、宽缓,而不应该一味地使用严刑峻法迫使民众服从。这种礼教性的法律观是中国特有的。周的统治者认为,维持社会秩序主要依靠礼教和道德准则,刑罚只不过是加强了礼教的作用而已。这种观念数千年来一直顽强地影响着中国的法律思想。
在我国法制史上能与“汉谟拉比法典”相媲美的莫过于匜(zhèn yí)。它的铭文不仅仅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决书,而且更体现了西周的法制特色。匜是西周时期沃盥礼中用来浇水的水器,相当于现在的水壶。匜的造型奇特,虎头羊足圆腹,笑哈哈的虎口为流,短尾为鋬。在这个呆萌可爱的匜里记录的是西周夷王时期的诉讼判词,夷王某年三月下旬甲申日这天,王当时在京的上宫,法官伯扬父写下了判词:“牧牛!你犯了重罪,竟敢与你的上司争夺五名奴隶;关于这五名奴隶归属你上司这件事,之前你发过誓的,这是之前你的誓言。现在你必须到蔷那个地方把五名奴隶还给你的上司,履行你的誓言。这是重罪,我本来应该判你鞭刑一千和墨刑,今天我宽赦你,改墨刑为蒙黑巾;最后我决定大赦你,鞭刑五百,罚金三百锊。”同时,伯扬父让牧牛重新立誓“永远不能再以此事与上司发生纠纷,如果你的上司再把你告上来,就维持原判”,于是牧牛重新立誓。 之后在相关官吏参与下,牧牛写下誓词,誓成。用得来的罚金做了这个匜将这件事记录下来。
◎匜
西周中期后段,1975年2月岐山县董家村青铜器窖藏出土,岐山县博物馆藏
铭文中伯扬父先后使用了墨刑、鞭刑和罚金三种刑罚。西周时期仍然沿用商代刑罚的名称,《尚书·吕刑》记载所谓“五刑”指的是“墨、劓(yì)、刖(yuè)、宫、辟”。墨刑分很多种,轻重不同,最重的是在脸上刺字,并用墨涂黑,目的是给犯法者永久烙上罪人的印记;劓刑是割掉鼻子;刖刑是砍足或去掉髌骨一类的刑;宫刑就是割除生殖器官的刑罚,在五刑中残酷程度仅次于辟;辟即杀头。鞭刑和罚金是西周刑罚的辅助手段,《吕刑》曰“五刑不简,正于无罚”,意思是够不上五刑的用五罚来处理,“五罚”就是“出金赎罪”。可能大家都感到很奇怪,是不是对牧牛判得重了点,竟然使用了刑,奴隶的归属难道不是经济纠纷吗?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奴隶的归属不是判罚的重点,重点是牧牛犯的是以下犯上和违背誓约的重罪。西周是以礼和德安定天下的,礼在西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司法的基本原则也基于礼。总之,礼是衡量一切的标准。礼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明尊卑、分上下”,上下从属关系是不能僭越的,一旦僭越就等于触犯了法律,亦即“出礼入刑”。
“誓”在西周社会是一种特殊的、但具有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在当时,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都是通过“盟誓”的形式来确定的。一旦违背盟誓就会被“告而诛之”,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背信弃义的违反“礼制”的行为。牧牛不仅以下犯上,僭越礼制,而且违背“誓约”,显然是触犯了西周的律法。《周礼·司约》云,“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郑玄认为,这里的“讼”指的是誓约的“誓词”。“誓词”一类的司法文书都收藏在官府,如果违约,即“辟藏”(开藏)验视,不守信约的话就要判墨刑。伯扬父依照《尚书·吕刑》“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执法原则,依据“墨辟疑释,其罚百锾(huán)”标准,最后对牧牛进行大赦。这样看来,牧牛所犯的两宗罪名及应承受的法律制裁都是合乎《周礼》这一基本法的。《周礼·司盟》说“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匜铭文的最后一部分就是这次狱讼的“盟诅”之辞。《周礼·秋官·司约》说“凡大约剂于宗彝,小约剂于丹图”,郑玄注曰“约剂,各所持之券也”,也就是我们说的契约文书。从匜作为这次盟约载体的事实来看,这次的狱讼之约属于“大约剂”,所以才会写在“宗庙重器”的青铜匜上。而从伯扬父判决过程都合理合法,而且在使用“墨刑”“鞭刑”时非常谨慎,最后不仅没有使用墨刑而且将鞭刑减掉一半,用罚金和立誓来解决这个纠纷,反映出执法者在使用刑罚时的谨慎态度。这也是西周社会“明德慎罚”
◎刖人守门方鼎
西周晚期,宝鸡市茹家庄青铜器窖藏出土,宝鸡青铜器博物院藏
沃盥礼 沃盥礼是先秦时期贵族在祭祀、宴飨前的重要礼仪。沃是从上往下浇水,盥是洗脸、洗手。《左转·僖公二十三年》中有“奉匜沃盥”的记载。《礼记》说“进盥,少者奉盘,长者持匜,请沃盥,盥卒授巾”。也就是说,贵族行沃盥礼时,至少有三人在旁边辅助其完成,年长的负责浇水,年少的负责用盘来承接丢弃水,等贵族洗完手,旁边一人为他授巾擦手,礼成。西周时期,沃盥礼使用的一套礼器一般是盘、盉组合或盘、匜组合。
的法治思想的具体表现。
周人的这种思想理念,不只是写在诸如《尚书·吕刑》一类的文献典籍中,而且物化在青铜器上,以此时刻警示人们,不要违反礼的要求,体现出西周刑罚重在教育的特色。
象以典刑 “象以典刑”出自《尚书·舜典》,意思是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让民众知道犯罪的代价,就像在九鼎上铸万物一样。舜是否真的将五种刑罚刻画在器物上,我们不得而知,但周人确实将刑罚以图像的形式铸在了青铜器上。1988 年 11 月,凤翔县建筑队在宝鸡市南郊茹家庄(西周遗址区内)施工时,发现一个直径约 0.5 米的青铜器窖藏,出土了六件青铜器,其中,有一件青铜器上就将受过刖(yuè)刑的人的形象铸在了青铜方鼎之上,我们为此鼎命名“刖人守门方鼎”。鼎有可以对开的盖(可惜已经残缺),分两层,上层为鼎,下层为炉,炉正面有对开的两扇门,在右扇门边上站着一个失去左足拄着拐杖的人,这就是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受过刖刑的人。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要将受刖刑的人放在炉门口呢?《周礼·秋官·掌戮》云:“刖者使守囿(yòu)”,就是说,让受过刖刑的人去看守囿(周王狩猎、游乐的园林)的门。这个方鼎身上爬着虎、狼、狗、兔等动物,在鼎盖、鼎腹上还有各种不知名的小鸟。这些飞禽走兽告诉我们,这个方鼎就是园囿的样子,而受过刖刑的人正在看守园囿的门。刖人守门方鼎以实物的形式为我们证实了文献记载的真实性。同时,也让我们真正领会了周人把法律条文融入生活,“使民知所惩戒”的意义。
春秋时期,齐国齐景公实施严刑峻法,动辄就使用刖刑,也因此催生了一个新兴行业:假肢(踊)制作业。由于受刖刑的人太多,就出现了“履贱踊贵”的奇怪现象;而刖刑这种残酷的刑罚直至汉文帝时才被废除。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代表了西周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点,并以此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在西周的政治、法律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奠定了西周社会发展的方向。在此思想影响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和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制”社会,形成了我国早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而周对商的胜利也不是简单的领土占领和政权夺取,而是思想和文化的征服,周人正是以“礼”、以“德”征服了大邑商。这种思想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历代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又被儒家学派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我国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