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资管政策及行业大事件,风往哪儿吹?
文/方海平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在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对外印发,大资管时代正式拉开序幕。
资管新规落地至今三年有余,今年是“资管新规”规定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这就意味着,大资管行业即将进入真正的、全面的净值化时代。
“资管新规”之于资管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意义重大。它是政府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更是资管改革的关键一步。三年以来,在这一顶层设计之下,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的同时,资管行业乱象得到根本治理,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行业发展逐步迈上全新的、有序的轨道。
本文梳理2020年以来大资管行业的重大、热点政策和新闻事件,主要涵盖银行理财、基金、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管几大细分领域。这些热点政策和事件,一方面是资管新规之后,资管机构践行改革转型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也显示了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一、银行理财
1.2021年6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此类产品由于符合客户稳健投资诉求,同时产品形式和运作相对简单,继而成为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要求之下的“急先锋”。
另一方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兼具较好的流动性与收益率,在收益及申赎条件等方面的客户体验较货币基金更有优势。多方影响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迅速扩大,在银行非保本理财中占比近三成。
规范文件出台之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扩张将有所收敛,部分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资产端配置面临调整,新增资产对短久期、高流动性资产配置的需求提升;存量产品资产端的改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可能表现为:短端利率下行而中长期利率维持高位,导致收益率曲线陡峭化。
2.2021年5月6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跨境理财通”是继沪深港通、债券通等业务后,重要的跨境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进一步拓展了内地和港澳跨境投资方式。具有理财公司牌照且具有“跨境理财通”相关展业资格的银行,有望从资管与财富管理双重维度受益政策红利,通过理财产品发行与销售、客户资产配置拓展、客群基础扩大等维度增厚中收,并借助更多样化产品的交叉销售,增强客户粘性。
“跨境理财通”进一步拓展中资银行业务机会,银行角色主要体现在内地合作银行、内地代销银行、在港澳机构作为港澳合作/销售银行三方面。部分综合经营及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或可通过两岸客户引荐与转介、集团内跨境业务联动、银行理财产品定制等多方面,从合作银行及代销/销售银行维度同时受益于“跨境理财通”业务。外资银行也有望获得触达内地富裕客群的新路径。
3.2021年6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这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政策要点包括:合理界定并且拓展了销售行为的内涵;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机构被排除在外;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
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4.合资理财公司筹建加速
合资理财公司是银行理财转型新范式的探索,也是我国金融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
2020年9月24日,首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汇华理财正式获批开业,由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行旗下的中银理财出资设立。随后合资理财公司的成立和建设在加速推进。
截至目前,6家国有大行中,有4家完成了相关布局。2021年5月,贝莱德建信理财宣布已获银保监会批准将于中国开展理财业务。贝莱德持有合资理财公司50.1%的股份,建行旗下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淡马锡持有9.9%;2月,施罗德交银理财获银保监会批准在上海筹建,将由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1%、交银理财出资比例49%;5月,工行全资子公司工银理财获准与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合作筹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出资比例将分别为49%和51%。
5.关于资管新规过渡期以及银行理财存量整改的相关问题
2020年7月31日,人民银行、发改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过渡期调整答记者问》:充分考虑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
2021年7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负责人称,按照监管要求,各家银行在总行层面都建立了统一领导机制,制定了整改计划,锁定了整改底数,都建立了自己的台账,有多少要整改多少,明确了处置方案。总体看,整改的进展情况符合预期,到2021年一季度末已经整改过半,2021年底前,绝大部分银行将完成整改。对于个别银行储蓄的少量难处置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个案专项处置。
二、保险资管
1.保险资管政策框架主体基本确定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银保监会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是资管新规的延续,是保险资管统一和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保险资管产品类型划分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与组合类产品,明确了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政策框架的明确有助于引导保险资管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展开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
2.保险资管放开个人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可以面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意味着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开展高净值客户业务,销售渠道亦进一步拓宽。2020年11月,首款个人保险资管产品面世,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了一款面向个人合格投资者的产品,在银行私行进行代销。标志着保险资管产品成功对接高净值个人客户,在拓展个人业务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
据21世纪资管研究院了解,目前行业内已经有多家保险资管机构开展了面向高净值人群的业务,整体规模尚不大,但作为一项新的业务线补充和能力拓展,不少公司十分重视这项业务。
3.拓展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比例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配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2020年12月,国常会再次强调,要对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最高可至公司总资产的45%。
作为典型的长期资金,保险资金入市能够提升股市中价值投资的比例,使市场运行更加健康;另一方面,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的入市能够使得市场发展更加成熟。此举表明监管层对于引导权益市场健康发展、调整融资结构向直接融资倾斜的意愿。
4.引导保险资金布局养老金融、医养健康领域
2020年10月21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指出,要发挥金融优势,有效缓解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要大力鼓励市场开展业务创新试点,着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养老理财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试点起步。
2020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保险公司纷纷加快“保险+医养”布局。
三、券商资管
1.资管子公司扩容、积极申请公募牌照
券商资管业务亦是新规之后面临较大改革任务的重点领域。从动作方向上看,券商的主要做法包括,成立资管子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等。
2020年以来,券商行业掀起设立资管子公司的小高潮,截至目前,共20家券商已设立资管子公司。其中,渤海证券、长江证券、财通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山西证券、国泰君安、浙商证券、中泰证券等9家券商兼具资管子公司和公募牌照。
2.大集合产品参公改造
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大集合产品必须于2021年底完成改造。改造方法上,持有公募基金牌照的券商,可直接将其转化为与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公募基金;未持有公募基金牌照的券商,要么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要么就进行合同变更申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
2019年8月,中信证券率先完成首只公募化改造产品,随后国泰君安资管、东证资管先后完成产品改造。截至目前,全市场共有75只大集合产品完成改造。
3.大力布局FOF投资
资管新规以后,越来越多的资管机构发力资产配置和FOF业务,券商亦是如此。主动能力的构建是资管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市场的共识,FOF产品成为了券商比拼主动管理能力的重要突破口,大型券商、中小型券商均参与其中。
今年年初至7月10日,已有104只券商资管FOF产品发行,而去年同期仅为69只,同比增幅超50%。相较以往,当前券商资管的FOF产品已不再局限于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
四、基金行业
1.证监会发布基金销售新规
2020年8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了独立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再允许代销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提高了独立销售机构股东资本实力等方面的要求;优化了牌照续展制度,对不合格企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该办法取消了独立销售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格,对独立销售机构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控制机构数量进行了限制。但另一方面,新规有助于加快市场出清,对于持有牌照的基金独立销售头部机构而言是难得的发展机遇。
2.公募REITs试点正式破冰起步
2020年4月,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8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今年7月份,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会一并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公募REITs的落地制定了相关细则,标志着备受期待的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3.公募基金投顾业务热火朝天
2019年公募基金投顾业务试点推出后,近两年来发展迅速,监管部门在分批次下发了约50家基金投顾试点牌照,基金投顾业务热度持续上升。
证监会在2021年7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中透露,截至目前,基金投顾试点业务运行平稳,目前合计服务资产已逾500亿元,服务投资者约250万户,试点效果初步显现:一是投资者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不断增强,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功能日益增强;二是试点机构买方中介作用初步发挥,买卖双方制衡机制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三是为市场带来更多长期、专业、增量资金;四是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规范化发展内生机制初步形成,制度体系正加速完善。
4.私募基金加强监管
2021年1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
五、信托行业
1.信托严监管政策持续
2020年3月1日,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修订之后的《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0年是我国信托行业制度法规加速完善的一年,也是信托行业转型面临较大压力的一年,相关政策层出不穷,行业发展放缓,关键词是化解风险。
2.积极谋求转型,探索标品业务
2020年,在非标产品规模受限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上架净值化产品,TOF(Trust of Funds)产品成为行业重点布局的标品转型方向。在信托公司积极转型的过程当中,TOF产品表现出的收益相对稳健、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吸引了多家信托公司的目光,成为其重要发力点。
3.强化风险管控、多家信托公司被接管
2020年,部分信托公司暴露出偏离信托本源、合规意识淡薄、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2020年6月,四川信托出现多只产品爆雷,逾期无法兑付,于年底被正式接管。2020年7月,新华信托、新时代信托也被接管。
针对接管个别风险信托机构的决定和影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过不断加强乱象整治,信托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通道业务大幅收缩,主动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依法接管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不仅不会影响信托行业稳健运行的大局,而且更有利于提升全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