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思维转换的契机、方式和行动者
(一)思维转换的契机:关于法学的必要跨国化
当谈及国家性质的变迁或者对民族国家法体系的挑战时,几乎会反射性地提到“欧盟化”和“国际化”这些关键词,注384并往往将其用为外部引发转变的例证。
粗略观察之下,我们将能确定,新近公法领域的许多重大革新都是欧洲法实施的结果(信息自由、规制法、竞争结构的兴起、个人化保护需求的辨明,例如通过消费者保护与平等对待法以及程序理念的上升)。注385
但这不是本文的主题。
我们发现奥利弗·莱普休斯新近的论断很有意思,他认为,强调法教义学的德国法学在欧洲其他地方“不具有输出能力和讨论能力”注386:
若想要自立于欧洲舞台并吸引到听众,就必须对教义学保持恰当分寸并发展其他的思考方式。德国法学不能为了保持教义学的美观而陷入自绝于欧洲的危险中。注387
至于这些言论是否过于尖锐,以及莱普休斯所痛惜的德国法学之影响力缺失的原因是否更在于,在英语的语言统治之下德语论文在法的共同体(legal community)中单纯无法受到关注,这里不作出评判;法的空间(Rechtsräume;legal spaces)注388越来越不再被想象为民族国家的或者欧洲的,而被想象为跨国家的,他要求关注这一事实的敦促无论如何都依然重要。正如我们在其他地方尝试论述的那样,若法的空间必须被理解为交流空间,注389考虑到一如既往向前推进的交流全球化——关键词:作为交流史的全球化,注390那么就不得不讨论法体系中自生的法学跨国化。
在这个意义上,托马斯·杜斐呼吁德国法学“国际化”,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其自身的国际联结能力:注391
在科学系统中可以观察到且宣称的,乃是全球性知识结构和全球性知识体系的形成,法学作为科学系统的一部分亦不能免。[……]越来越多的生活现实不再仅依靠民族国家法秩序的理念和概念就能得到规制。法的国际化必然也是教育和研究的国际化。已改变的交流条件及其后续影响在迄今为止分散的且按照西方观念理解的法的世界中也造成了根本性变化。随着法空间的激烈变化,文化多样性的融合挑战也出现于这些柔性空间。当今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这样一种全球世界之法秩序的基本面向作出反思。注392
在杜斐的这种催促中,其所在的科学委员会也在自身所作“德国法学的未来:现状、分析和建议”意见书中呼吁,必须打破迄今为止封闭于民族国家的法体系(以及此处我们要补充的:法思维):“法的国际化和欧洲化,尤其通过打破各国封闭法体系的方式[……],则需要一种反映着并批判地融合着各种国际视角的方法论。”注393
对于这些认知,一个面向未来的柏林共和国法学不能坐视不理。
(二) 思维转换的表现形式和行动者
1. 思维转换的类型:从范式转移到“谨慎的”视角扩展
如果非要提出新颖或相异之处,这里可以按照激进程度用不同的方式来分析处理。可以用革命热情来宣称范式转移(Paradigmenwechsel),亦可不太激进地认为是视角转变(Perspektivenwechsel),抑或在不冲击法体系现有基础的情况下说成是视角扩展(Perspektivenerweiterung)。对这三种策略详述如下:
第一种策略在于,将某些事物宣称为“新事物”。
这种策略并非没有风险:一方面,必须说服守旧的多数人接受“新事物”的价值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则像奥利弗·莱普休斯所观察到的那样,注394改革者必须预计到自己将被主流视为精英团体来对待,注395而可能被大众默示地或在“统一步调”中,也可能被清楚明确地拒绝。注396
第二种策略则在于,热切呼吁开展早就应当进行的视角转变,即打破当前视角在看待问题时的狭隘,用其他更加宽阔的视角来作为替代或至少作为并行的补足;例如托马斯·威斯汀对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基本权利理论视角所作的分析:“基本权利理论一贯从与主权者抑或国家的垂直关系角度来论述基本权利,然而关键却在于,将通行的与国家相关的基本权利理解从自身的专制主义压力中解放出来。”注397克里斯蒂安·布姆克(Christian Bumke)在其雄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中,则不这么“解放神学般”激进地谈及针对法律行为相关视角迟来的克服以及脱离对行为方式的聚焦而产生的解放效果。注398
第三种策略的支持者们则步履轻盈;埃伯哈德·施密特-阿斯曼从影响“新行政法学”的调控科学(Steuerungswissenschaft)视角来主张视角扩展:
作为一种调控科学,行政法学应当扩展行政法思考的视角。
除了实体法律(请求权规范、干预授权),程序、组织和预算法也都是重要的调控资源。
除了高权的法律执行,还有合意的和信息的;除了公法性的,还有私法性的实施机制。
除了秩序法和给付法,还出现保障行政法。
除了思考法渊源和法规范的层级秩序,还对其正确选择的问题产生兴趣。
除了合法性标准,行政活动的其他“规范性导向”和“软性调控手段”也是重要的,在法的安定性之外,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创新能力也是重要的。注399
2. 思维转换的行动者:关于“传播和变革促进者”的类别
观察“新公共管理”或“善治”的大肆传播可知,只要新理念的主张者和传播者越有影响,知识权威性(epistemische Autorität)注400看起来越无懈可击,无论是否(和上述例子一样)关涉到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者全球行动的咨询产业,新思想和理念的传播也就越容易成功。行政学和政治学将那些发动并推行变革的人称作变革促进者(agents of change);而将其中的特别类型即那些跨领域传播理念、价值观和概念的行动者称为传播促进者(transfer agents)注401,显然也算恰当。
根据上述论断可以推知,在新思路传播过程中,传播促进者可见于政府和行政中,亦可见于法学中,并基于其所扮演的角色而得到描述。以下这些简单的例子能够展示出来:
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新思想理念的“发明人”和信息传播者,亦即提议或促进思维转换之人,却可以形成完全不同程度的交流与组织性。一方面,这可以像“新国家学”那样注402,作为个体的研究者们“只”通过相似的思考方式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在一些思维转变路径和改革概念背后则存在着机构性的促进者,例如经常所称的法治促进产业(rule of law promoting industry)注403,再如“新公共管理”或者“善治”注404,同样还有“新调控模式”注405以及“新商人习惯法”注406。在两者之间还出现了一种特别有意思的现象——创新者和改革者以网状结构组成松散的群体;例如在政府和行政改革的国际运动中,其推行者就如此组成全球性网络,注407而这些网络的特点就在于进行密集的内部交流并发展出共同的思考方式;这也适用于治理学人(governance people)的科学共同体,注408其网络也同样突出表现为跨国性分布——这对于治理这个桥梁概念注409并不稀奇——和高度的跨学科。借助这些例子我们想说的是,我们描述的法、政治、政治哲学中的思维转换,通常由某种基于共同改革诉求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所促成;这些按不同的紧密程度而结成的行动者群体,通常有着紧密的交流,并会定期举办专题研讨和学术会议,出版系列著作或者杂志和手册。换言之,这就是思维集体(Denkkollektive)及其特有的思维方式(Denkstil),亦是我们下一部分所要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