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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六 视频、账号归谁所有?

网红博主和MCN机构的法律关系

虽是情场得意,但事业上,叶昀却遇到一些问题。叶昀作为科技宅,曾因在哔哩哔哩上分享各类电子设备,获得了一定的关注。之后,就有MCN公司找上门来,与之签订合同,允诺提供一定的内容策划和流量支持。但是此后,公司却仿佛销声匿迹一般,根本没有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技术帮助,叶昀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入。直到最近正式入职后,公司却突然找上门,认为他拍摄的视频属于公司所有,同时称其违反“不得与其他组织签订劳务合同”的合同约定,需要据此赔偿违约金。而对此,叶昀在签署合同时就和公司负责人进行过交流,确认此条款的含义是“不可以再签订同类型的MCN机构”。这飞来横祸,让叶昀觉得非常冤枉。

伴随着网红博主的事业起飞,MCN机构也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涌现。它们与博主之间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如果两相补益,可以带来“双赢”;否则,也可能成为博主成长道路上的“绊脚石”。

因此,有必要思考如下一些问题:网红博主和MCN机构之间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签署了合同是否意味着网红博主制作的视频等知识产权将归属于MCN公司?该账号归谁所有?如果存在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情景说法

这涉及网红博主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约定的性质及违约等问题。

MCN全称为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组织,是一种在商业公司与自媒体工作者建构合作桥梁,帮助内容生产者变现,并从中获利的经济组织。其最早源自于国外著名视频网站YouTube。

简言之,可以把MCN机构理解为“网红们的经纪公司”,一方面为网红提供经纪服务,包括:寻找并整合商业资源,帮助其进行内容推广,获得影响力变现;另一方面也为平台持续提供优质的输出内容,为需要推广产品的商家甄选、介绍合适的网红。

MCN机构旨在解决网红与甲方之间的对接问题,良性的合作可以完成资源的高效匹配,节约成本和资源。一般来说,MCN公司会寻找各个平台上初具雏形的网红进行合作,但也有部分MCN机构通过自主培育的方式挖掘有潜力的新生网红,实现“从无到有”的“网红孵化”。随着各大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国内MCN机构也得到了十分迅猛的发展,所成立的机构逾千余家,绝大部分的知名网红都签署了各大MCN公司。

MCN机构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5G时代互联网冲击之下,新型的经纪业态发展模式。网红博主与MCN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一般为经纪合同。对于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现有规定和司法判例,一般认为其兼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属于综合性的合同。对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及内容,需要按照合同的一般原则,根据其所使用的措辞,签署的目的和通行惯例等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只要不涉及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问题,合同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可以自由约定相关的合同事项。对于自己成长起来、后续签约的网红而言,其账号一般都是自己注册并培育的,因为其在博弈中所具有的优势地位,使其在后续与MCN机构签约并约定账号、视频等知识产权资源归属自己时,一般不会遇到太多障碍,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比较少。而如果是完全由MCN机构孵化的网红,情况则可能更加复杂。对此,如果发生纠纷时,法院通常会秉持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宗旨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判决;如果如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时,或约定明显违法、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可能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衡量。

当下,随着自媒体产业的爆发式增长,网红账号、视频资源的商业价值也日益得到充分的挖掘。因此,无论是原生网红博主,还是平台孵化的新人,其在签约相应的MCN公司时也尤其要注意审查相应的合同条款,注意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对于分成问题、机构的具体扶持义务、违约的情形和金额尽量进行指标上的量化,尤其对于核心视频资源、账号的归属进行约定,防止博主离开、解约的情况之下发生“扯皮”。而当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并根据违约金条款,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