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三 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电竞赛事的法律问题
叶昀办好入职手续之后,就正式开始工作了。按照带教老师的介绍,目前团队正在准备即将到来的“夏季争霸赛”,这可以说是网络游戏竞技者一年一度的狂欢。届时,中、日、韩的最强战队将会齐聚上海,决一胜负,获胜一方将获得高昂的奖金,同时更是最高荣誉的表彰。自从电子竞技加入亚运会以来,国民关注度和讨论度不断攀升,吸引了诸多游戏爱好者观看。因此,“夏季争霸赛”除了还将进行实况转播,预计观看者将高达千万人次。“今年好不容易盼来比赛在我们自己家门口进行,可得打起十二万分精神,千万不能办砸了”。团队负责人可谓是千叮咛万嘱咐,大家都情绪高涨,紧锣密鼓投入新一轮的工作之中。虽然是新人,叶昀也没少被安排任务,“摸着石头过河”直接上手了。
盛况空前所带来的自豪感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有许多事情需要提前筹划和部署,包括场馆的租赁、现场安保、广告位招租、赛事流程企划,等等,叶昀忙得焦头烂额。举办电竞赛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光是赛事直播,就需要考虑多种授权问题。那么,需要思考的是:电竞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有其他公司未经同意私自盗播,是否会侵权?
情景说法
这涉及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子竞技赛事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其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不断攀升,大型电子竞技赛事的主办权和独家直播权成为引发各方竞相争夺的“香饽饽”。
电子竞技赛事直播,主要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面向公众同步提供电子竞技赛事中各游戏玩家操作的全过程,往往辅之以相关的解说、评述,等等。具体而言,实际上其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类电子竞技产物:第一,电子竞技赛事之中,游戏玩家所操控的人物角色互相对抗所形成的游戏过程画面本身,又可称为电竞赛事实况;第二,在电竞赛事实况的基础之上,辅以个性化的解说、评述,对摄制角度的独特选取等最终形成的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因此,在分析电子竞技直播产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也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电竞赛事实况来说,一般而言认为其不属于作品。与体育竞技类似,由于电子竞技赛事本身并无剧本,其比赛画面是由游戏玩家遵循游戏规则,通过操控人物形象所形成的动态画面,是对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客观反映,同时具有公共性和竞技性,不属于作品的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与此同时,也有法院肯定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上海浦东法院在“奇迹MU案”中,便认为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
但即便认为电竞赛事实况不属于作品,也不意味着其他公司可以未经许可进行实况直播。因为主办方为赛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等,未经许可转播赛事,属于“搭便车”的行为,将违背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损害主办方的利益,其行为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中国首例电竞赛事侵权案“斗鱼盗播2015 DOTA2亚洲邀请赛”一案中,被告斗鱼公司便因私自盗播,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后者第二种情形,则一般肯定其可以构成作品。毕竟个性化的解说、评述,对摄制角度的独特选取等最终形成的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具有独创性表达,应当属于作品。而这种情况的著作权通常情况下由赛事组织者享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对于节目信号的“盗播”,也可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总之,电子竞技赛事的举办涉及极大的成本投入和经济利益产出,对其进行直播需要主办方的授权许可,私自盗播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视不同情况可能侵犯主办方的著作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切不可铤而走险。
法条索引
《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