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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商品瑕疵应该由谁举证?

商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韩茉莉很感激杜允能解决她的住房问题,遂决定每天早上给杜允做早餐,这样的话杜允就能多睡会儿觉。

在韩茉莉入住的第二天早晨,她打开冰箱,发现冰箱的冷冻层都化冻了,而上面保鲜层的温度也太高,冰箱内壁都粘着水滴。韩茉莉就想着要不就买一台新的冰箱送给杜允吧,也好报答她的收留之恩。精挑细选之下,她买了一台外表小巧精致的冰箱,想着杜允一定会喜欢这个礼物。

两人一起把以前的冰箱换成新买的冰箱。但是,好景不长。一个月后的一天早晨,当韩茉莉打开冰箱准备拿出食材做早饭时,她意外地发现小冰箱内壁竟然出现了一条裂痕。韩茉莉特别生气,她找到当时买冰箱时的发票,拿着发票找到超市,想向超市讨个说法。超市派工作人员查看冰箱的状况,工作人员坚持认为小冰箱系韩茉莉人为损坏,不同意帮韩茉莉免费修理。另外,商场也让韩茉莉拿出证据证明当时所买的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但韩茉莉拿不出来。她因此特别难过,几天都睡不着觉。

韩茉莉应该怎样办?

情景说法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像韩茉莉这样的情况:买了新电器回家,几个月之后电器出故障了,找商家索赔,却又因为拿不出证据来而不了了之,自己吃亏。其实韩茉莉可以利用法律,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韩茉莉选择起诉,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就是准备证据,充分的证据(民事故事中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胜诉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可能因此导致败诉。因此,为达到诉讼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便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风险的不利后果。像韩茉莉,买到带有瑕疵的冰箱等耐用商品,就属于自己的公平交易权被商家侵犯。在这类侵权纠纷中,若按照一般举证规则,韩茉莉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侵权行为的发生(即商家出售有瑕疵冰箱的行为)、损害结果(即有瑕疵冰箱的存在)、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因商家的出售行为,导致韩茉莉获得的是有瑕疵的冰箱)以及侵权人存在过错(即商家是故意或者因过失而出售)。若韩茉莉不能完全证明以上事实,她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败诉。

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却有着不同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消保法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规定。

本故事中,因韩茉莉是在购买冰箱后6个月内发现其瑕疵的,若她此时将超市告到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她无须自己举证,因为超市一方要负担证实商品无瑕疵的举证责任。若超市无法证明其出售的冰箱是质量无损的或者是因为韩茉莉的个人行为导致冰箱出现瑕疵,韩茉莉就能胜诉,从而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如果韩茉莉发现商品存在瑕疵的时间系接受商品之日起6个月之后,由该瑕疵造成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则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只能由韩茉莉自己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超市就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索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